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條 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3種觀點: 1、如果工人為用人單位工作,有兩種方法可以要求支付工資:1、工人可以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的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某地區執法力可能不大2、可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未簽訂勞動合同,可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系,也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優點:除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加倍工資等,一般可以最終解決的缺點:申請勞動仲裁是勞動訴訟,手續有點多,需要專家的指導。二.給個人工作,不是勞動關系。當事人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個人老板,要求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合同法》第85條使用者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勞動行政部門命令期限內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支付差額部分的,超過期限不支付的,使用者命令按應付金額的50%以上的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1)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或國家規定及時全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2)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4)解除合同或者未按照勞動者合同的規定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的;《勞動爭議調停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以下勞動爭議,適用本法:(1)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2)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3)除名、退休和退休、退休爭議(4)工作時間、休假、社會保險、福利、訓練、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5)勞動報酬、勞動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4)勞動法)第50條工資應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減免或無故拖欠工人工資。《工資發放暫行規定》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發放情況。如果使用者有以下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勞動行政部門命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和經濟補償,可以命令支付賠償金(1)減免或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2)拒絕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3)如果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的工資。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未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等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第1種觀點: 拖欠工資證據不足,應當積極搜集以下證據,如工資支付憑證、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考勤記錄、會議記錄、工作證、工友同事的證人證言等等。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對其責令支付和罰款。【法律依據】《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對于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勞動者在維權前應注意要收集的證據主要有:能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能證明拖欠工資的證據。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等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