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先開票還是先付款,兩種做法都可以,由兩方商量如何做。如果合同中明確了方式,那么需要依據合同的規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一般不可以先開發票后付款。但是增值稅發票可以先開后付款,如果發票已開,對方不付款,稅票不以隨意作廢。需要收回發票聯和抵扣聯,且發票開具日期為當月才可以作廢。當月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當月可以作廢,銷售方沒有抄稅并且沒有記帳的,之后便不能作廢,只能紅字沖回。紅字沖回增值稅專用發票,須去國稅窗口辦理相關手續,取得相關證明方可開具紅字專用發票,作沖回銷貨處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從該規定可以看出,出賣人向買受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從給付義務。
第1種觀點: 先開發票后付款還是先付款后開發票,需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1、先打款,后開票。在經濟活動中,如果銷售一方占據優勢,會出現需要在購買方先打款后,銷售方才會開票的情況。即購買方沒有選擇權,只能和單一、特定的銷售方進行合作。這個時候,都是需要購買方,先把錢預付給銷售方,然后銷售方在規定的時間內開票發貨;2、先開票,后打款。在經濟活動中,如果購買方擁有更大的話語權,銷售方就需要先開票,然后等待一段時間后,才能得到對方的款項。比方說,企業只是一般的銷售企業,而對方是全國畢竟有實力的集團公司。在這樣的情況,銷售企業必須先開票發貨,然后等待對方后付款。【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第二十八條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付款時間要看具體的約定的,對方違約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處理,只有經過法院的勝訴判決生效了,才能向法院主張強制執行。稅務局并沒有對開票后的付款時間強制做出明文規定,通常情況下,收到發票后付款方式和付款的時間都是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來進行的。如果雙方簽訂的合同中也沒有明確的約定時間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一條 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發票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一般不可以先開發票后付款。但是增值稅發票可以先開后付款,如果發票已開,對方不付款,稅票不以隨意作廢。需要收回發票聯和抵扣聯,且發票開具日期為當月才可以作廢。當月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當月可以作廢,銷售方沒有抄稅并且沒有記帳的,之后便不能作廢,只能紅字沖回。紅字沖回增值稅專用發票,須去國稅窗口辦理相關手續,取得相關證明方可開具紅字專用發票,作沖回銷貨處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從該規定可以看出,出賣人向買受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從給付義務。
第1種觀點: 要先開發票后付貨款怎么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二款也明確規定:“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該規定體現在債權債務的訴訟糾紛中,債務人方如稱已將該筆貨款付清,需為此承擔已付清貨款的舉證責任。問題是當債務人持債權人開出的貨款發票呈交法庭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之規定:“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這就是關于您問題的相關法律。
第2種觀點: 一般情況下都是先付款,再開票。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是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的。依照有關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先征收稅款,再開具發票。票據是接受打款后的憑證依據,只有在銷售方確認發生經營業務并營收時才能開具發票,沒有發生經營業務的不允許開具發票。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代開發票。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先開票后付款,這種操作不違規。是先付款還是先開票,由雙方的合同約定,屬于民事范圍。只要雙方同意,簽字蓋章,就有法律效益,可以先開票后付款,也可以先付款后開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第三條發票的基本聯次包括存根聯、發票聯、記賬聯。存根聯由收款方或開票方留存備查;發票聯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為付款原始憑證;記賬聯由收款方或開票方作為記賬原始憑證。省以上稅務機關可根據發票管理情況以及納稅人經營業務需要,增減除發票聯以外的其他聯次,并確定其用途。
第3種觀點: 先開發票后付款還是先付款后開發票,需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1、先打款,后開票。在經濟活動中,如果銷售一方占據優勢,會出現需要在購買方先打款后,銷售方才會開票的情況。即購買方沒有選擇權,只能和單一、特定的銷售方進行合作。這個時候,都是需要購買方,先把錢預付給銷售方,然后銷售方在規定的時間內開票發貨;2、先開票,后打款。在經濟活動中,如果購買方擁有更大的話語權,銷售方就需要先開票,然后等待一段時間后,才能得到對方的款項。比方說,企業只是一般的銷售企業,而對方是全國畢竟有實力的集團公司。在這樣的情況,銷售企業必須先開票發貨,然后等待對方后付款。【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第二十八條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