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取結婚證的男女雙方不必提供單身證明,但要本人無配偶的簽字聲明,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的男女,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后,可領取結婚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到法定婚齡。
第3種觀點: 辦理結婚登記如果沒有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材料的需要開單身證明,因為根據《婚姻登記條例》,要進行結婚登記的,需要帶齊雙方當事人的戶口簿、身份證;當事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第五條第一款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