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勞動仲裁證據可以當天提交。勞動仲裁,通常在提交申請書時,同時遞交證據材料。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第3種觀點: 1、勞動仲裁有提交證據的時間限制,一般來說,仲裁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要求當事人提交證據;2、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則應當承擔不利后果。仲裁庭開庭之前提交證據都是可以的。從時間上推算,如還未接到開庭通知,應該不影響證據提交。一、當事人在開庭后還能提交證據嗎開庭后還可以提交新的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準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二)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準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并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根據規定,當事人已經知道或應當知道的證據都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交。當事人超過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或者庭審結束后提交的證據,法院可以接受,并在證據收據上注明收到的時間,但對該證據可以不予審核。如提交的證據經審核認為足以改變案件的基本定性和主要事實,應當重新開庭對證據進行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可以要求其補償由此所支出的交通費、誤工費、差旅費等有關費用。二、經濟糾紛提出仲裁請求的流程(一)受理階段仲裁程序是以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為起始。仲裁委員會收到當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請書后,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同時向被申請人發出仲裁通知書及附件。雙方當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書或仲裁通知書后,應當做好以下幾項工作:1、申請人須在規定的期限內預交仲裁費用,否則將視為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2、被申請人可在仲裁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答辯書;3、分別做好證據材料的核對及整理工作,必要時可提交補充證據;4、及時提交仲裁員選定書、法定代表人證明書、詳細寫明委托權限的授權委托書等有關材料;5、在被申請人下落不明的情況下,申請人應主動查找其下落,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被申請人的確切住所,否則將影響仲裁程序進行;6、被申請人若要提出仲裁反請求,則必須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此外,雙方當事人均有權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有權委托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二)組庭階段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和選定仲裁員。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庭組成后,仲裁委員會向雙方當事人發出組庭通知書。當事人在收到組庭通知書后,對仲裁員的公正性有懷疑時,可以在首次開庭前提出回避申請,同時應當說明理由。若回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因回避而重新選定或指定仲裁員后,當事人可以請求已進行的仲裁程序重新進行,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三)開庭審理階段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在收到開庭通知書后,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當事人若確有困難,不能在所定的開庭日期到庭,則可以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庭提出延期開庭請求,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遲庭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決;2、在庭審過程中,當事人享有進行辯論和表述最后意見的權利;3、雙方當事人應當嚴格遵守開庭紀律。當事人申請仲裁后,有自行和解的權利。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撤回仲裁申請。在庭審過程中,若雙方當事人自愿調解的,可在仲裁庭主持下先行調解。調解成功的,仲裁庭依據已達成的調解協議書制作調解書,當事人可以要求仲裁庭根據調解協議制作裁決書。調解不成的,則由仲裁庭及時作出裁決。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共同約定的鑒定部門鑒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鑒定費用由當事人預交。(四)裁決階段仲裁庭在將爭議事實調查清楚、宣布閉庭后,應進行仲裁庭評議,并按照評議中的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若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則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在裁決階段,雙方當事人享有以下幾項權利:1、有權根據實際情況,要求仲裁庭就事實已經清楚的部分先行裁決;2、在收到裁決書后的三十日內,當事人有權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遺漏的事項申請仲裁庭補正。雙方當事人在收到裁決書后,應當自覺履行仲裁裁決。三、在成都勞動仲裁程序需要多久時間勞動仲裁整個過程一般需要45天。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仲裁庭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十九條仲裁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仲裁委員會指定期間。仲裁期間的計算,本規則未規定的,仲裁委員會可以參照民事訴訟關于期間計算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