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成立合資公司的流程及條件1、兩家公司簽訂合作協議,確認有關部門和人員之間的合作;2、兩家公司制定了合作協議,以明確和今后的經營策略,即登記、股票等;3、兩家公司需要指派經辦人到工商局提交申請,辦理新成立的合資經營公司注冊,申領營業執照,辦理稅務報道,申領稅務登記證等。準備材料名稱核準,注冊執照審核。將企業的字號、從業項目范圍、出資人資料、登記地址狀況、資本比例等在工商網站提交,等待核準。網絡上申報資料審核通過后,就能夠現場拿到營業執照。公司獲取證照后,就能刻章,通常情況企業肯定要刻章子五枚(公章、財務章、法人章、發票章、合同章)。上銀行開立公司賬戶。公司取得營業執照的一月之內,必須要上稅務局登記,并且從今往后每月必須要按時報稅。合資公司含義什么?可能只為一個專案或計劃而成立,也可能像索尼愛立信這樣以合資企業的形式持續合作經營。合資公司與策略聯盟不同,策略聯盟與公司股權無關,在形式上也較不嚴謹。合資企業注冊流程如下:一、申辦資格有符合規定的公司名稱經過審批機關批準的合同、章程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設施的證明文件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有符合要求的從業人員經營范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有健全的財會制度,獨立核算、自負贏虧二、申辦材料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申請書》(原件)企業名稱核準通知書(原件)合同、章程(原件)批準證書副本(一)(原件)審批部門關于合同、章程的批復(復印件)外方投資者的銀行資信證明(原件)董事會成員任職文件(原件)董事簽字及總經理登記備案表(原件)董事身份證明(復印件)住所使用證明或租賃協議(原件)三、手續和流程:查名—辦理批準證書—辦理工商營業執照—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辦理外匯登記和銀行開戶—辦理稅務登記證四、手續辦理時間:(1)查名:三個工作日;(2)批準證書:約計六十個工作日(需報國家商務部,時間較長);(3)營業執照:十個工作日;(4)組織機構代碼證:一個工作日;(5)外匯登記和銀行開戶:十個工作日;(6)稅務登記及發票:十二個工作日。(7)統計、財政登記證(十二個工作日)以上辦理時間僅供參考,實際以政府部門審批時間為準。五、政府規費:(單位:人民幣)(1)查名:30/50元;(2)批準證書:0元;(3)營業執照:注冊資金的萬分之八;(4)組織機構代碼證、開戶許可證、稅務登記證及發票:1500元;(5)驗資:與注冊會計師協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2、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5、有公司住所。
第3種觀點: 法律主觀:在我國是允許外國資本在我國注冊公司的,一般是與我國資本合資設立公司,所需要的材料與一般的公司注冊材料是不同的。一、中外合資企業注冊需要的資料1、成立中外合資公司需要提供中方以及外方的合法開業證明,其中中方需要提供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并加蓋發照機關備案章,外方為企業法人的需要提供開業登記證復印件,個人的提供護照復印件;2、成立中外合資公司需要提供中方以及外方的資信證明,其中中方由上級單位或開戶銀行出具,外方由開戶銀行出具;3、成立中外合資公司需要提供董事、政府總經理的名單以及身份證或護照的復印件;4、成立中外合資公司需要提供董事委派書以及政府總經理的推薦書原件,若為他國語言的還需提供中文翻譯文件;5、成立中外合資公司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或護照的復印件以及個人簡歷和一寸照片一張;6、成立中外合資公司需要提供公司住所或經營場所的房產產權證明和租房協議。二、注冊中外合資公司必備條件1、成立中外合資公司的必備條件之一是中方必須是企業法人;2、成立中外合資公司的必備條件其二是外方為企業法人或個人均可;3、成立中外合資公司的必備條件其三是行業有規定最低注冊資本,如科技或服務業的最低注冊資本不得少于10萬美元,另外中方和外方出資額均不得少于注冊資本的25%,并且外方出資必須是外匯;4、成立中外合資公司的必備條件其四是合營項目必須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規定。三、中外合資企業的組織機構中外合營企業的組織機構與內資公司不同:不設立股東會,只設立董事會。(一)董事會是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決定合營企業的重大問題。該規定決定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董事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的性質和地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之所以不設股東會是由其自身的特點決定的:1、實踐中,股東數量較少,一般為兩個股東。故沒有必要設股東會。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董事會議事的基本準則是平等互利的原則;投資各方不論投資太小,議事規則仍遵循以平等協商解決的方式處理投資者之間的矛盾和問題,這種解決問題的方式也決定了沒有設立股東會的條件和必要。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董事的名額分配由中外雙方參照出資額的比例進行商定,董事會成員已能代表各自出資者的利益;這也是沒有必要成立股東會的原因。(二)董事會的組成。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董事會應由董事長、副董事長和若干董事組成。董事會的性質和地位。決定了中外合資各方對董事會組成的關心程度。董事會的性質和地位,決定了中外合資各方對董事會組成的關心程度,中外合營各方均重視董事會人數董事名額分配,包括董事長、副董事長及董事的產生。1、董事會人數。《外商投資法》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董事會人數未作具體規定。原則規定董事會人數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并在合同、章程中明確。法律對企業董事會的人數僅作了不得少于3人的規定、從實踐中看,在中國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人數一般在3-7人左右。根據實踐的經驗,董事會人數以奇數為佳,以利表決。同時考慮到董事會召集的難度,董事會人數不宜過多;以體現精簡、節約、效能的原則。2、董事名額的分配。按《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董事名額分配由合營各方參照出資比例協商確定。確定的中外方董事分別由合營各方委派和撤換。董事任期為四年,經合營各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也可以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一方擔任董事長的,他方擔任副董事長。3、董事的職權。董事會作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其主要職責是討論決定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其職權,一般在企業章程中多次明確。但其職權中如按《合資法》屬法定職權的,不能突破。具體內容(略)《公司法》第45條,董事會3-13人;68條國有獨資董事會3-9人;112條股份公司5-19人。4、董事會議事規則。董事會的議事規則是對董事會行使職權的規范,在企業章程中應予以明確規定。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成立中外合資公司需要提供中方以及外方的合法開業證明,其中中方需要提供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并加蓋發照機關備案章,外方為企業法人的需要提供開業登記證復印件等。法律客觀:《 公司法 》第五條 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 法規 ,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