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取保候審期間需經公安機關同意才能出省,無法出國。取保候審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要求被告人隨傳隨到、不得離開所在地的縣市。法律規定明確,被取保候審人不得離開居住地,執行機關不會批準其出國。取保候審與判決刑期無直接關系,不屬于刑罰,不能折抵判決后的刑期。因此,一般情況下,取保候審期間不允許出國。法律分析取保候審期間能出省,但是需要經過公安機關的同意才能出省。一、取保候審期間能出國嗎取保候審只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強制措施,并不代表案子的了結。按照法律規定,被取保候審人要隨傳隨到、不得離開所在地的縣市。從上述情況來看,在沒有解除強制措施前,執行機關不會批準你出國的。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二、取保候審是否折抵刑期取保候審不能折抵判決的刑期,取保候審和判決沒有直接的關系,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在我國,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不屬于一種刑罰,所以也不能折抵判決后的刑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的,其人身自由還是會受到一定的限制,法律規定要隨傳隨到、不得離開所在地的縣市。因此,一般情形是不會允許其出國的。結語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取保候審期間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需要隨傳隨到,不得離開所在地的縣市。雖然取保候審期間可以出省,但需要經過公安機關的同意。然而,在沒有解除強制措施前,執行機關一般不會批準被告人出國。因此,根據法律規定,取保候審期間一般不允許出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二節 取保候審 第八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二節 取保候審 第一百零二條 被取保候審人沒有違反本規定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規定,但在取保候審期間涉嫌重新故意犯罪被立案偵查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暫扣其交納的保證金,待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后,根據有關判決作出處理。
第3種觀點: 取保候審是一種強制措施,適用于被拘役或判刑不超過3年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嫌疑人需遵守規定并不能出省,如需出省需得到公安機關同意。取保候審要求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并確保不逃避或妨礙偵查。在此期間,嫌疑人不能有犯罪行為。法律分析取保候審期間一般是不能出省的,需要出省的,需要經過公安機關同意才行。被拘役或者是判處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犯罪分子是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的,獲得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需要遵守相關的規定,同時不能有犯罪行為。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拓展延伸保釋期間的省外活動限制及規定在保釋期間,離開省份的活動受到一定的限制和規定。根據法律規定,保釋期間離開省份需要事先向有關司法機關申請,并獲得批準。通常情況下,保釋期間離開省份的目的應當符合合法、正當的理由,如就醫、喪葬、工作等。同時,還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并承諾按時返回并遵守保釋期間的其他限制和規定。違反保釋期間的省外活動限制可能會導致保釋被撤銷或其他法律后果。因此,在保釋期間,務必遵守相關規定,妥善安排省外活動,以確保自身合法權益和順利執行保釋條件。結語保釋期間離開省份需要經過公安機關同意,且需符合合法、正當的理由,如就醫、喪葬、工作等,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同時,保釋期間需遵守相關規定,不得有犯罪行為。違反保釋期間的省外活動限制可能導致保釋被撤銷或其他法律后果。因此,在保釋期間,應合理安排省外活動,確保遵守規定,以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并順利執行保釋條件。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五節 逮 捕 第一百三十三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提請批準逮捕:(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對于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提請批準逮捕。公安機關在根據第一款的規定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時,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具有社會危險性說明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二節 取保候審 第一百零二條 被取保候審人沒有違反本規定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規定,但在取保候審期間涉嫌重新故意犯罪被立案偵查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暫扣其交納的保證金,待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后,根據有關判決作出處理。
第1種觀點: 保釋后還是有可能會被拘留的,保釋是外國的叫法,在中國叫做取保候審。如果在此期間犯罪嫌疑人違反了相關的法律規定,那么是會被拘留的。或者是在此期間找到了犯罪的證據,也會被拘留。交了保釋金,還是有可能會被拘留,原因如下:1.根據規定,被取保候審的嫌疑人違反以下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并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就是如果違反,基本上就是被拘留):2.未經執行機關即公安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取保候審的流程是怎樣的?申請取保候審用書面形式。1、取保候審的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2、取保候審的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后,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準,并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審。3、取保候審的執行。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并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后,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在保釋期間,被保釋人必須遵守法院的保釋決定和監管要求,其中是否可以離開本地區未有明確規定。但如果離開本地區違反了保釋決定或監管要求,則可能導致保釋被撤銷。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對被告人采取保釋等監視措施,由司法機關指定的機關予以執行。保釋期間,被保釋人必須遵守法院的保釋決定和監管要求。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五條規定,保釋期間被保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銷保釋:(一)逃跑或者拒不接受監管;(二)在保釋期間又犯罪。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對于違反緩刑、保外就醫、暫時出所執行監視居住等刑事執行方式的規定的犯罪分子,應當依照規定加重或者更改原判刑罰。 綜上所述,被保釋人應當在保釋期間遵守法院的保釋決定和監管要求,如需離開本地區應當事先申請,否則可能導致保釋被撤銷,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3種觀點: 保釋期間是可以去外地的。保釋,就是刑事訴訟中的取保候審,是一種強制措施,被取保候審的人需要繳納保證金或者提供保證人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活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在保釋期間,除了要遵守刑事訴訟法要求的規定外,對有正當理由需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應當經負責執行的派出所負責人批準和征得決定機關同意。有正當理由需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應當經負責執行的派出所負責人批準。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負責執行的派出所在批準被取保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前,應當征得決定機關同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及違反義務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