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判刑兩年一般最少得服刑一年。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人民法院依照相關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3種觀點: 量刑1年一般實際判刑時間不能確定,實際判刑時間取決于法院判決,具體如下:1、犯罪分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的,在刑罰執行期間,如果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表面的,可以適用減刑,符合條件的還可以適用假釋附條件的釋放;2、減刑和假釋都可以導致原判刑罰的消滅,但都要求犯罪分子需要實際執行原判刑罰的二分之一,故判刑一點實際做幾個月牢是不能確定的。量刑處罰原則有哪些量刑的處罰原則如下:1、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確定犯罪分子的刑罰;2、有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3、有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與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