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1、主體資格不同。子公司具有獨立的主體資格,享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分公司則不具有獨立的民事和商事主體資格,不具有法人資格。2、稱謂不同。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名稱,子公司有自己獨立的名稱。3、獨立性不同。子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在法律上其意志是獨立的,母公司對子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不能進行直接的命令指揮。分公司作為本公司的分支機構,其業務的執行、資金的調動完全受制于本公司。4、財產關系不同。在財產關系結構上,子公司雖然有母公司的參與,但仍有屬于自己的財產。分公司的財產則全屬于本公司,是本公司財產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3種觀點: 子公司與分公司的區別:1、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擁有自己獨立的名稱、章程和組織結構,對外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債權債務由自己獨立承擔。分公司則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沒有獨立的名稱,其名稱應冠以隸屬公司的名稱,由隸屬公司依法設立,只是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2、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必須符合一定的法律條件。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采取直接控制,更多地是采用間接控制方式,即通過任免子公司董事會成員和投資決策來影響子公司的生產經營決策。而分公司則不同,其人事、業務、財產受隸屬公司直接控制,在隸屬公司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3、承擔債務的責任方式不同。母公司作為子公司的最大股東,僅以其對子公司的出資額為限對子公司在經營活動中的債務承擔責任;子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財產為限對其經營負債承擔責任。分公司由于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與隸屬公司在經濟上統一核算,因此其經營活動中的負債由隸屬公司負責清償,即由隸屬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分公司在經營中的債務承擔責任。一、設立子公司的好處:(1)在東道國同樣只負有有限的債務責任(有時需要母公司擔保);(2)子公司向母公司報告企業成果只限于生產經營活動方面,而分公司則要向總公司報告全面情況;(3)子公司是獨立法人,其所得稅計征獨立進行。子公司可享受東道國給其居民公司提供的包括免稅期在內的稅收優惠待遇,而分公司由于是作為企業的組成部分之一派住國外,東道國大多不愿為其提供更多的優惠;(4)東道國運用稅率低于居住國時,子公司的累積利潤可得到遞延納稅的好處;(5)子公司利潤匯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靈活的多,這等于母公司的投資所得、資本利得可以持留在子公司,或者可經選擇稅負較輕的時候匯回,得到額外的稅收利益。(6)許多國家對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規定減征或免征預提稅。二、對設立分公司的好處(1)分公司一般便于經營,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也比較簡單;(2)分公司承擔成本費用可能要比子公司節省;(3)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就流轉稅在所在地繳納,利潤由總公司合并納稅。在經營初期,分公司往往出現虧損,但其虧損可以沖抵總公司的利潤,減輕稅收負擔;(4)分公司交付給總公司的利潤通常不必繳納預提稅;(5)分公司與總公司之間的資本轉移,因不涉及所有權變動,不必負擔稅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