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時,涉及加班費的部分要提供什么證據
首先需要勞動合同,沒有必須有廠證,加班記錄。如果沒有加班記錄就應該有考勤卡或電子考勤表。另外還需要的前12個月工資條,如果沒有必須有銀行發薪流水,這樣可以按標算出來。
勞動仲裁需要哪些證據
1、勞動者入職方面的證明:如,《入職登記表》、《聘用書》等;
2、勞動者工作內容方面的證明:如,《勞動合同》、《入職登記表》、《崗位調整通知》、《借調函》、《崗位說明書》、《員工績效考核表》等;
3、關于約定工資、工作時間的證明:如,《勞動合同》、《員工手冊》等規章制度;
4、勞動者工資發放的證明:如,《工資條》、《銀行打卡記錄》等;
5、勞動者具體工作時間的證明:如,《考勤表》、《考勤記錄》等;
6、勞動者離職方面的資料:如,《離職交接表》、《辭退書》、《辭職申請》等。
怎么判斷勞動仲裁證據的效力
1、國家機關以及其他職能部門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文書優于其他書證;
2、鑒定結論、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檔案材料以及經過公證或者登記的書證優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3、原件、原物優于復制件、復制品;
4、法定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優于其他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
5、法庭主持勘驗所制作的勘驗筆錄優于其他部門主持勘驗所制作的勘驗筆錄;
6、原始證據優于傳來證據;
7、其他證人證言優于與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提供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
8、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優于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9、數個種類不同、內容一致的證據優于一個孤立的證據。智能法律助手 法行寶 AI智能咨詢 法律計算器 法律意見書 法律文書 去提問 勞動仲裁時,涉及加班費的部分要提供什么證據 勞動仲裁時,涉及加班費的部分要提供什么證據 勞動仲裁時,涉及加班費的部分要提供什么證據 勞動仲裁時,涉及加班費的部分要提供什么證據 為你推薦 加班費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嗎 法律分析:可以。如果勞動者就加班費用與用人單位協調不成的,是可以到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用。當事人也可以不經調解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根據規定,當事人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起7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陳浮中律師 執業11年 資質認證 2022-04-29 去勞動仲裁追討加班費應該提供哪些材料 法律分析:首先應當提供勞動合同或者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還需要的前12個月工資條,如果沒有必須有銀行發薪流水;而且還需要提供存在加班事實的證據材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張彬律師 執業24年 資質認證 2022-04-27 勞動仲裁時,涉及加班費的證據要求有哪些? 勞動仲裁證據的重要性及效力判斷:勞動仲裁需要的證據包括入職、工作內容、約定工資和工作時間、工資發放、具體工作時間、離職等方面的證明。判斷證據效力的原則包括公文文書優于其他書證、鑒定結論優于其他鑒定、原件優于復制件、法庭主持勘驗筆錄優于其他部門、原始證據優于傳來證據、其他證人證言優于有親屬或密切關系的證人證言、出庭證人證言優于未出庭證人、多個一致證據優于孤立證據。法律分析首先需要勞動合同,沒有必須有廠證,加班記錄。如果沒有加班記錄就應該有考勤卡或電子考勤表。另外還需要的前12個月工資條,如果沒有必須有銀行發薪流水,這樣可以按標算出來。勞動仲裁需要哪些證據1、勞動者入職方面的證明:如,《入職登記表》、《聘用書》等;2、勞動者工作內容方面的證明:如,《勞動合同》、《入職登記表》、《崗位調整通知》、《借調函》、《崗位說明書》、《員工績效考核表》等;3、關于約定工資、工作時間的證明:如,《勞動合同》、《員工手冊》等規章制度;4、勞動者工資發放的證明:如,《工資條》、《銀行打卡記錄》等;5、勞動者具體工作時間的證明:如,《考勤表》、《考勤記錄》等;6、勞動者離職方面的資料:如,《離職交接表》、《辭退書》、《辭職申請》等。怎么判斷勞動仲裁證據的效力1、國家機關以及其他職能部門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文書優于其他書證;2、鑒定結論、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檔案材料以及經過公證或者登記的書證優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3、原件、原物優于復制件、復制品;4、法定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優于其他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5、法庭主持勘驗所制作的勘驗筆錄優于其他部門主持勘驗所制作的勘驗筆錄;6、原始證據優于傳來證據;7、其他證人證言優于與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提供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8、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優于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9、數個種類不同、內容一致的證據優于一個孤立的證據。結語勞動仲裁所需證據應包括勞動者入職、工作內容、約定工資與工作時間、工資發放、具體工作時間以及離職方面的證明。證據的效力判斷應遵循以下原則:國家機關及其他職能部門的公文文書優于其他書證;鑒定結論、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檔案材料以及公證或登記的書證優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原件、原物優于復制件、復制品;法定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優于其他鑒定部門;法庭主持勘驗所制作的勘驗筆錄優于其他部門主持勘驗所制作的勘驗筆錄;原始證據優于傳來證據;其他證人證言優于與當事人有親屬或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提供的有利證言;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優于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數個種類不同但內容一致的證據優于孤立的證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三十一條 【加班】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周業懇律師 執業19年 資質認證 2023-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