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去世后拆遷補償款的分配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優(yōu)先繼承,其次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人間應當均等分配遺產,但對特殊困難或扶養(yǎng)義務的繼承人可予以照顧或多分。繼承人可協商同意不均等分配。智能法律助手 法行寶 AI智能咨詢 法律計算器 法律意見書 法律文書 去提問 公房承租人去世后拆遷補償款如何分配 公房承租人去世后拆遷補償款如何分配 公房承租人去世后拆遷補償款如何分配 公房承租人去世后拆遷補償款如何分配 為你推薦 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拆遷補償款 法律主觀:在原承租人死亡后,經家庭成員就變更承租人達成一致意見,并經公房產權人或者管理人同意變更公房承租人,變更后發(fā)生拆遷,取得的拆遷補償款,應當認定歸變更后的承租人。2、原承租人死亡未變更承租人:家庭成員就變更承租人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或者公房產權人或者管理人不同意變更公房承租人,在此時間發(fā)生拆遷補償的,得從具體情況分析,從而確定遺產。3、承租人獲得補償款后死亡:應當認定拆遷補償款歸承租人所有,按照遺產來處理,有遺囑的依照遺囑,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來進行。4、承租人在補償款落實之前死亡:需要根據詳細情況進行認定,如果拆遷補償協議在承租人死亡之前達成,那么承租人死亡后,補償款項應作為遺產處理。如果承租人生前沒有達成拆遷補償協議,承租人的主體資格喪失,不能再以承租人的身份獲得拆遷補償款。法律客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信金國律師 執(zhí)業(yè)20年 資質認證 2023-02-23 公房拆遷承租人可不可以拿到拆遷補償 法律分析:公房拆遷,承租人是可以拿到拆遷補償的,可以獲得的經濟補償是拆遷安置補償款。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wèi)生、體育、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yè)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有關規(guī)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qū)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王項東律師 執(zhí)業(yè)7年 資質認證 2022-04-27 公房承租人去世后拆遷補償款怎么分配 公房承租人去世后拆遷補償款怎么分配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其所承租的房屋遇到拆遷時,拆遷補償款如何處理,相關法律法規(guī)或政策對此規(guī)定并不明確,也很容易引起爭議。有人認為應補償給實際占有人,但本人認為作為遺產處理比較合理。理由如下:一、該被拆遷公房房屋屬于遺產范圍,應按我國《繼承法》相關規(guī)定處理。(一)房屋承租權屬于我國公民的可繼承合法財產的范圍,這與我國《繼承法》及相關規(guī)定并不矛盾。我國《繼承法》第三條規(guī)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其第(七)項規(guī)定:公民的其他合法財也屬于合法財產范圍。被繼承人所承租的公房承租權也是合法取得,既然承租權也是財產權的一種類型且受法律保護,其當然屬于公民的合法財產。根據一般民法理論,房屋承租權屬于依附于所有權的用益物權的范圍,其含有財產權內容,對合法承租人來說含有財產利益。基于此,我國《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也規(guī)定: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而公房使用權的性質和前述規(guī)定完全相符,所以其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有法律依據。(二)我國法律對公房使用權是否允許繼承并沒有明確的禁止性規(guī)定。相關的行政規(guī)章并非明確且有的已經失效,其也只是參照依據而非審理的直接源淵。特別是在現實生活中,公房承租權及其附屬利益的繼承已成為生活中的現實,無論是房屋管理部門、拆遷部門或是司法機關在處理此類問題時,實際上大部分都是按繼承問題操作的。(三)公房產權單位對把該房款補償給原承租人又沒有異議并已實際棄權,而且相關法律也規(guī)定承租人有權獲得獲得拆遷補償。因此,為維護原承租人及其繼承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國司法最終裁決原則依我國《繼承法》解決本糾紛比效合理。二、實際占有人并非所涉及公房房屋的合法承租人,因而其直接取得拆遷補償款并沒有法律依據。(一)我國《城市城市房屋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按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對承租人進行相關安置;根據相關行政規(guī)章綜合分析,被繼承人去逝后變更公房承租人的條件為:與被繼承人生前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在本市無其他住房;其他家庭成員無異議,但實際占有人已無法符合上述條件。(二)實際占有人的的戶口是否遷入被拆遷房屋與其是否應獲得全部或部分補償款也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在現實生活,有房無戶、有戶無房、一房多戶或房戶分離的情形十分常見,僅以作這拆遷補償以據即既不合理也無法律依據。如國務院法制辦和建設部負責人解答新修訂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時就指出:原《條例》將戶口因素作為確定安置面積標準,在實踐中被一些所利用,以謀取不正當的利益。基于此,不能只憑戶籍或占有(或居住)而當然認定其有合法的承租權或享有拆遷補償款的權利。綜上所述,在原公房承租人未有合法有效的遺囑情形下,因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發(fā)生,因而所涉及房屋的使用權及可期待收益在拆遷之前就已應由全體繼承人共同所有,當所涉及公房拆遷時,相關補償款應由所有繼承人享有。 張永威律師 執(zhí)業(yè)6年 資質認證 2023-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