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民草場征收補償標準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其中土地補償費為綜合地價的40%,安置補助費為綜合地價的60%。智能法律助手 法行寶 AI智能咨詢 法律計算器 法律意見書 法律文書 去提問 牧民草場征收補償標準是什么 牧民草場征收補償標準是什么 牧民草場征收補償標準是什么 牧民草場征收補償標準是什么 為你推薦 征收牧民草地賠償標準是什么? 牧民草場征收補償包括:1、牧民草場的土地補償費;2、因征收帶來的搬遷、安置的補償費用;3、草場的青苗及其他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費用:4、被征收草場的牧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一、征地桑樹賠償標準樹木的征收補償不僅要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同時需要結合樹木的實際情況比如:生長周期,占地面積,土地性質,當地經濟水平等進行綜合評估。二、征地賠償每人85萬元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具體的補償標準以當地的政策而定。三、國家對農村土地占用補償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農村土地征用補償的標準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農村土地征用補償的標準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姜超律師 執業9年 資質認證 2022-12-13 國家征收草原補償標準 國家征收草原補償標準如下:1、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2、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3、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彭宗輝律師 執業3年 資質認證 2022-09-19 草原征占用補償標準 一、草原征占用補償標準如下:(一)征收耕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二)征收基本農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三)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四)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五)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以上數據僅供參考)二、國有草原征收是否屬于土地征收國草地使用權不屬于征收,而是屬于提前回收,回收國有草地使用權的,要對使用人給予相應的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一)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確需使用土地的;(二)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三)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四)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依照前款第(一)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第四十五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前款規定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建設活動,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五)項規定的成片開發并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鄭萌律師 執業6年 資質認證 2022-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