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如果入職后經過考慮發現所工作的崗位與期望不符,或不能勝任工作崗位,若入職手續尚未辦理,可提出離職。 簽訂勞動合同后,試用期內提前三天提出離職可解除勞動合同,轉正后提前三十天提出離職可解除勞動合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3種觀點: 入職學而思半年離職手續流程:1、如果勞動合同還沒到期的話,需提前一個月向部門領導提出書面辭職申請和《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待部門領導簽署意見后報人力資源部。2、由人力資源部逐級報請,經批準后,辦理工作交接。3、工資中涉及保險,人力資源部同財務部辦理保險清算,進行保險減員手續。4、人力資源部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并給員工開出《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合同法》第37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