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一、法人可以是財務負責人嗎1、公司的法人不能是財務負責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主要負責公司的管理和代表公司參與民事活動,不適宜擔任財務負責人。具體的財務負責人可由專業的會計人員擔任。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二、清算組成員可以是股東和法人嗎清算組成員可以是股東等自然人,不可以是法人。依公司具體形式有不同要求:1、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應由股東組成;2、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應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第3種觀點: 股東可以是財務負責人。只要股東有會計師從業資格、有豐富的會計從業經驗并符合公司規定的其他聘用條件就能擔任。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會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 會計機構負責人的任職資格和條件是:1、具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顯然,作為會計機構負責人,首要的條件就是必須達到一般會計從業人員的從業要求,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這是最起碼的要求,也是最低要求。否則就不可能勝任本職工作,會計工作的質量也難以得到保證。2、專業技術資格。會計機構負責人是會計機構的行政領導,擔負著組織、領導會計工作人員進行會計核算、會計監督等重要職責,其行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有著較大的影響。會計機構負責人僅具備一般的從業資格當然不夠,還必須對其任職技術資格條件加以嚴格規定。即要求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3、會計機構負責人任職的其他條件。依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規定,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除應具有一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外,還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1)政治素質。即應能堅持原則,做到廉潔奉公。財務會計工作直接處理經濟業務,經濟上的問題必然會在會計處理中反映出來,不能堅持原則,就不可能揭發已經出現的漏洞,就不會去糾正違反財經紀律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行為;沒有廉潔奉公的品質,還可能犯下通同作弊的錯誤甚至走上犯罪道路。(2)工作經歷。即主管一個單位或者單位內一個重要方面的財務會計工作時間不少于三年。作為會計機構的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沒有一定的實踐經驗顯然是不行的,否則既會“誤人子弟”,不能對下級實施有效的指導,更會貽誤工作,造成經濟損失。(3)政策業務水平。即應熟悉國家的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方針、政策,掌握本行業業務管理的有關知識。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任何單位的經濟業務都要直接或間接地受到有關法律、規章的規范。從事財務會計管理工作不了解、不掌握這方面的知識和相關管理知識,容易使單位的經營管理工作走入法律的“盲區”或“誤區”,帶來危險的后果。(4)組織能力。即應具有較強的組織能力。組織能力是一種基本的領導能力。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應當具備一定的組織能力,包括協調能力、綜合分析能力等。它對整個會計工作的效率和質量是十分關鍵的。(5)身體條件。即要求身體狀況能夠適應本職工作的要求。會計工作勞動強度大、技術難度高,作為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必須有較好的身體狀況,以適應本職工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八條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本法所稱會計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