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用途郜云律師學習研究
2023-07-2-373-001
朱某某訴某健康養生館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案
——產品缺陷中“不合理危險”的認定標準及消費者特異體質的影響
關鍵詞: 民事 產品銷售者責任 產品缺陷 質量瑕疵 不合理危險 特異體質 基本案情
原告朱某某訴稱:2021年11月18日,其妻自被告某健康養生館處購買ASA多 功能熏蒸儀,被告承諾該熏蒸儀具有治療作用。原告在使用過程中燙傷臀部,先后住院兩次,現仍未痊愈。被告虛假宣傳的偽劣產品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權 ,給原告帶來極大的精神痛苦,被告應當賠償原告的損失。請求判令: 一、被 告某健康養生館向原告朱某某賠償三倍商品價款8940元;二、被告某健康養生 館賠償原告朱某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 費、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84688.5元。
某健康養生館辯稱:1.原告之妻購買產品時,被告未進行虛假宣傳,且提 供了廠家出廠合格證,不應承擔三倍賠償責任;2.原告身體受到損害是因其自 身原因及使用不當造成,與被告產品沒有直接因果關系;3.原告未在傷后第一 時間就醫,而是在家自行處理,延誤了最佳治療時機,擴大了病情,增加了自 身損害程度。綜上,應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朱某某曾因車禍致使頸椎受傷,下肢癱瘓。朱某某之妻 杜某在被告某健康養生館處購買多功能熏蒸儀一臺,價格2980元。杜某購買案 涉熏蒸儀后,將朱某某抱至該儀器上熏蒸30分鐘,后發現朱某某臀部被燙傷,遂聯系某健康養生館經營者郭某前往其家中處理。經簡單處理后,傷情未見 好轉,后送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臀部燙傷II°-III°, 累計住院39天。朱某 某出院后,雙方就損害賠償問題未能協商一致,遂訴至法院。
案涉多功能熏蒸儀生產廠家為東莞某公司,根據其產品說明書,主要技術 參數包括:電源/頻率 AC222V/50Hz、輸出為艾灸、光波、脈沖、定時為5-60分鐘可調。操作方式中記載:開機后,時間窗默認時間為30分鐘,設置范圍在5- 60分鐘,可以通過面板鍵調節時長。熱灸溫度默認6檔,按面板檔熱灸溫度鍵,可在0-9檔循環調節。警告及注意事項記載:孕婦禁用、心率超過90次/分鐘 禁用、醉酒禁用。庭審中,郭某稱案涉儀器最高是120度,開機最長40分鐘即自 動斷電,正常使用不會出現燙傷情況,朱某某被燙傷的主要原因是因其下肢沒 有知覺。訴訟中,郭某提交了合格證、廣州海關技術中心出具的檢測報告、國 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等證據,以證實案涉熏蒸儀系合格產品。朱某某則認為 ,根據國家藥監局的醫療器械分類目錄,案涉熏蒸儀已被列為二類醫療器械
,被告提交的檢測報告中檢測標準為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通用要求,不 能證實該儀器為合格產品。
關于朱某某傷情,經鑒定不構成傷殘等級;傷后誤工期限建議為60日;護 理期為60日,住院期間建議兩人護理,院外一人護理;營養期限60日;后續治 療費建議以實際合理發生計算。經審查,朱某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 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鑒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84009.9元。
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4日作出(2022)魯0113民初5595號 民事判決:一、限某健康養生館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朱某某醫療費、 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鑒定費等各項損失75608.91元
;二、限某健康養生館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返還朱某某案涉多功能熏蒸儀價 款2980元;三、限朱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向某健康養生館返還案涉多功 能熏蒸儀一臺;四、駁回朱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 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雙方爭議的主要焦點為:1、被告銷售的熏蒸儀是 否存在缺陷或質量瑕疵;2、被告是否構成欺詐銷售,是否應承擔三倍的懲罰性 賠償。
關于爭議焦點1,根據產品質量法的相關規定,對于產品是否存在缺陷,通 常判斷標準有兩項:(1)產品是否符合有關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
家標準或行業標準;(2)產品是否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 產品滿足第一項標準并不足以證明第二項標準也滿足。本案中,雖然被告提交 了合格證、檢測報告、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等書面文件證實案涉熏蒸儀系合格 產品,但僅通過這些書面外觀證明并不能必然證實案涉熏蒸儀不存在設計缺陷 或質量瑕疵。關于“不合理的危險”的判定,可綜合考慮以下因素:產品用作 一般用途且正常使用時是否具備合理期待的安全性;產品標示的性能是否具有 合理期待的可能性;產品的結構、原材料和產品的使用消費時間內,是否具備 合理期待的安全性。案涉熏蒸儀作為與人體直接接觸、對人體具有一定理療保 健作用的電器,其應當保證除產品說明書中記載的禁用人群以外,不特定消費 者在說明書標識的最長使用時間和最高溫度范圍內,對使用者均應當是安全的 ,不應因使用者的特殊體質而對其造成損害。根據案涉熏蒸儀的產品說明書及 被告經營者郭某的陳述,案涉熏蒸儀系采用家用電源220V輸入,一次使用定時為 5-60分鐘,最高溫度可達120度。庭審中郭某亦認可朱某某妻子的操作符合說明 書的使用規定。原告在正常使用案涉熏蒸儀過程中被燙傷,說明該產品存在設 計缺陷。另,郭某認為原告被燙傷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原告臀部沒有知覺。如其 所述,若案涉熏蒸儀不宜用于下肢癱瘓或其他身體部位失去知覺的特殊人群
,則應當在產品說明書中或銷售時,明確向消費者予以告知。被告并未盡到警 告說明義務,存在一定過錯。綜上,法院認為被告銷售的產品存在質量瑕疵
,且未盡到提示說明義務,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原告受傷后,其親屬未 及時送醫救治,對損害后果亦有一定過錯,法院酌情判令由被告賠償原告各項 損失的90%,計款75608.91元。
關于焦點問題2,認定銷售者是否構成欺詐銷售,應當判斷銷售者是否存在 欺詐的主觀故意。本案中,被告作為個體工商戶,系普通銷售者,并不具備專 業的檢驗技術和能力,其基于案涉熏蒸儀生產廠家提供的合格證、檢測報告、
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等書面外觀證明文件的信任,有理由相信該產品為合格產 品,亦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存在故意隱瞞、虛假宣傳等情形,因此無法認定被 告存在欺詐銷售行為。對原告要求賠償三倍商品價款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 持。但因案涉產品存在質量瑕疵,案涉熏蒸儀應由被告召回并向原告退還購買 價款。
裁判要旨
關于產品缺陷中“不合理危險”的判定,可綜合考慮以下因素:產品用作 一般用途且正常使用時是否具備合理期待的安全性;產品標示的性能是否具有 合理期待的可能性;產品的結構、原材料和產品的使用消費時間內,是否具備 合理期待的安全性。產品因存在不合理危險,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的,不應當 因為消費者存在特異體質即免除該不合理危險產生的賠償責任,除非生產者、 銷售者對消費者特異體質可能導致該不合理危險發生進行了明確的告知。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02條、第1203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13條、第46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
一審: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法院(2022)魯0113民初5595號民事判決 (202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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