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1、承包人的責任:(一)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負責無償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償付逾期違約金二)工程交付時間不符合規(guī)定,按合同中違約責任條款的規(guī)定償付逾期違約金。2、發(fā)包人的責任:(一)超過合同規(guī)定日期驗收,按合同的違約責任條款的規(guī)定償付逾期違約金。(二)不按合同規(guī)定撥付工程款,按銀行有關逾期付款辦法或“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三)工程未經驗收,發(fā)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由此而發(fā)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由發(fā)包人承擔責任。(四)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規(guī)定履行自己應負的責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順延外,還應賠償承包人因此發(fā)生的實際損失。(五)工程中途停建、緩建或由于設計變更以及設計錯誤造成的返工,應采取措施彌補或減少損失,同時,賠償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窩工、返工、倒運、人員和機械設備調遷、材料的構件積壓的實際損失。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xù)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1、標的質量的責任;2、標的數量的責任;3、包裝定作物的責任;4.未按合同規(guī)定交付標的的責任;5.不妥善保管或擅自調換定作人所提供的原材料等物的責任。合同一旦違約是要承擔責任的未按合同規(guī)定的質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應當按質論價。不同意利用的,應當負責修整或調換,并承擔逾期交付的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六條 承攬人發(fā)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復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第七百七十七條 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第七百八十一條 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選擇請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