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不需要。不需要,從來不要求出示結婚證。除了夫妻,男女朋友也可以住在同一間房間,只需登記雙方的身份證即可。在當今社會,很少有什么酒店和賓館要看結婚證了,只要有身份證、駕照、或其他有效證件之一就可入住了。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1種觀點: 沒結婚同居是否違法,一般因情況而定:1、如果男女雙方都是未結婚的,雙方同居就不違法;2、如果男女雙方都已經結婚的,同居行為就違法,如果以夫妻名義同居,還有可能構成重婚罪;3、如果一方結婚,另一方不知道對方結婚,已經結婚的一方就違法。同居關系分財產的要點如下:1、雙方同居生活期間;2、共同所得,構成共同所得,也要具備雙方共同生活,這是形成共有關系的基礎;或者是雙方共同勞動、經營或管理,這是產生共有關系的前提條件。只有同時具備這兩個條件,才能構成共同所得,否則應視為個人所得;3、一般共有,即共同共有,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房產,不管雙方的出資多少,雙方均平等地、不分份額地享有所有權,雙方終止同居關系時原則上應均等分割。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第一千零五十條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2種觀點: 對于形成事實婚姻的婚姻狀態,法律是給予保護的,此時的未婚同居并不違法。而對于未形成事實婚姻的,未婚同居的行為不合法,但是也不是違法的。也就是說,未婚同居(無配偶)的雙方對是否選擇同居可以自由決定。未婚同居是否違法,是否受法律保護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1、未按《婚姻法》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此時,對于形成事實婚姻的婚姻狀態,法律是給予保護的,此時的未婚同居并不違法。而對于未形成事實婚姻的,未婚同居的行為不合法,但是也不是違法的。也就是說,未婚同居(無配偶)的雙方對是否選擇同居可以自由決定。沒有任何人可以阻止雙方同意的未婚同居,只是此時的未婚同居不受法律的保護,一旦發生糾紛了,則法律不會像保護正常結婚的夫妻一樣保護未婚同居者的利益。法律依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第3種觀點: 法律主觀:沒結婚證住在一起一般是不犯罪的。只是一般的未婚同居行為,但如果行為人與其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或有配偶而與其他人再次登記結婚的,可能會涉嫌重婚罪。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