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沒帶身份證不可以領結婚證。辦理結婚登記的條件如下:1、結婚登記雙方當事人必須符合法定結婚年齡,即男滿22周歲,女滿20周歲;2、雙方當事人必須是自愿和無配偶;3、雙方當事人為非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4、雙方當事人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5、雙方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本轄區內的常住戶口;6、雙方當事人必須同時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結婚登記,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結婚登記的程序如下: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不能。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關進行結婚登記,其他任何人不能代替當事人去辦理結婚登記。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