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該視聽資料是通過合法手段取得的,即具備合法性,對于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而私自錄音或通過其他方式取得的視聽資料是不能作為證據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八條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的依據。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該視聽資料是通過合法手段取得的,即具備合法性,對于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而私自錄音或通過其他方式取得的視聽資料是不能作為證據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四條 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八條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五十七條 下列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一)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二)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三)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四)當事人無正當事由超出舉證期限提供的證據材料;(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外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形成的未辦理法定證明手續的證據材料;(六)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無其他證據印證,且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證據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七)被當事人或者他人進行技術處理而無法辨明真偽的證據材料;(八)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九)不具備合法性和真實性的其他證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