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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七年的工作時間都有繳納失業保險,則在繳納五年可領取13個月失業金的基礎上,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也就是可領取15個月的失業金。【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46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