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可以選擇是否加班,但若加班,公司應當支付相應的加班費。用人單位不得強迫或變相強迫員工加班,而是應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加班,必須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法律分析
員工可以選擇是否加班,員工加班后公司應當支付相應的加班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加班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拓展延伸
如何妥善處理公司領導不合理的排班和加班要求?
面對公司領導不合理的排班和加班要求,我們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來妥善處理。首先,與同事進行溝通和協商,了解大家的共同意見和困擾。其次,收集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公司規定,確保我們的權益得到保護。然后,與公司領導進行積極的對話,提出我們的關切和建議,尋求合理的解決方案。如果對話無果,可以尋求人力資源部門或勞動監察部門的幫助,尋求法律支持。同時,我們也可以考慮集體行動,如聯名請愿或工會組織,以增加我們的談判力量。最重要的是,保持冷靜和理性,遵守法律規定,維護自己的權益同時確保工作秩序的正常進行。
結語
員工享有選擇是否加班的權利,而公司必須按規定支付相應的加班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不得強迫或變相強迫員工加班,應按國家規定支付加班費。當面對公司領導不合理的排班和加班要求時,我們可以通過與同事溝通、了解法律法規和公司規定、與領導對話、尋求人力資源部門或勞動監察部門幫助,甚至考慮集體行動來維護自身權益。保持冷靜理性、遵守法律規定,既維護自身權益又確保工作秩序正常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三條 【工會在勞動合同解除中的監督作用】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智能法律助手 法行寶 AI智能咨詢 法律計算器 法律意見書 法律文書 去提問 公司領導給我們排了不合理的班強行要我們加班我們不同意安領導的排班上班請問我們應該怎么做? 公司領導給我們排了不合理的班強行要我們加班我們不同意安領導的排班上班請問我們應該怎么做? 公司領導給我們排了不合理的班強行要我們加班我們不同意安領導的排班上班請問我們應該怎么做? 公司領導給我們排了不合理的班強行要我們加班我們不同意安領導的排班上班請問我們應該怎么做? 為你推薦 公司安排加班員工有權拒絕嗎 法律分析: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天,特殊情況下不得超過3小時/天,并且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并且加班需要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加班必須按規定支付加班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彭宗輝律師 執業3年 資質認證 2022-01-22 遇到領導安排加班不想加可以不加嗎 法律分析:可以。一般情況下,公司不合理的要求員工加班,員工是有權利拒絕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齊麗格爾律師 執業5年 資質認證 2022-05-13 被領導安排加班不想加可以不加嗎 法律分析: 遇到領導安排加班,不想加可以不加。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應當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用人單位強制安排勞動者加班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任寶余律師 執業9年 資質認證 2023-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