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失業保險的給付標準
鄭州失業保險的給付標準
如果失業人員的累計繳費時間在一年到五年之間,那么每滿一年可以領取三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最長領取期限為十二個月。若累計繳費時間在五年到十年之間,則每滿一年將額外增加兩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最長領取期限為十八個月。對于累計繳費時間超過十年的失業人員,每滿一年將額外增加一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最長領取期限為二十四個月。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失業人員有部分時間應領取失業保險金但未領取,這部分時間可以保留。如果該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之前的繳費時間將重新計算,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未領取的期限合并計算,不過合并后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
導讀如果失業人員的累計繳費時間在一年到五年之間,那么每滿一年可以領取三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最長領取期限為十二個月。若累計繳費時間在五年到十年之間,則每滿一年將額外增加兩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最長領取期限為十八個月。對于累計繳費時間超過十年的失業人員,每滿一年將額外增加一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最長領取期限為二十四個月。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失業人員有部分時間應領取失業保險金但未領取,這部分時間可以保留。如果該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之前的繳費時間將重新計算,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未領取的期限合并計算,不過合并后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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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的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為每月1600元。具體領取期限則依據個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來確定。如果失業人員的累計繳費時間在一年到五年之間,那么每滿一年可以領取三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最長領取期限為十二個月。若累計繳費時間在五年到十年之間,則每滿一年將額外增加兩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最長領取期限為十八個月。對于累計繳費時間超過十年的失業人員,每滿一年將額外增加一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最長領取期限為二十四個月。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失業人員有部分時間應領取失業保險金但未領取,這部分時間可以保留。如果該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之前的繳費時間將重新計算,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未領取的期限合并計算,不過合并后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
鄭州失業保險的給付標準
如果失業人員的累計繳費時間在一年到五年之間,那么每滿一年可以領取三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最長領取期限為十二個月。若累計繳費時間在五年到十年之間,則每滿一年將額外增加兩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最長領取期限為十八個月。對于累計繳費時間超過十年的失業人員,每滿一年將額外增加一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最長領取期限為二十四個月。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失業人員有部分時間應領取失業保險金但未領取,這部分時間可以保留。如果該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之前的繳費時間將重新計算,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未領取的期限合并計算,不過合并后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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