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串通轉讓股權損人利益協議無效。河南省內黃縣人民法院判決確認被告劉女士與劉先生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此協議涉及劉女士將其在**農資有限責任公司46%的股權無償轉讓給劉先生。劉女士拒不履行法院判決,原告平-安將劉女士和劉先生起訴到法院,請求確認協議無效。法院認定轉讓協議存在惡意串通,損害了原告的利益,故判決協議無效。
法律分析
惡意串通轉讓股權損人利益協議無效
為人逃避責任,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劉女士將其在安陽市**農資有限責任公司46%的股權無償轉讓給其二哥劉先生,并經工商管理部門辦理了變更登記手續,其轉讓股權的行為究竟是否有效呢?8月16日,河南省內黃縣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確認股權轉讓協議效力糾紛案件,判決被告劉女士與被告劉先生于2009年4月2日所簽訂的安陽市**農資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無效。
事情還要從被告劉女士的兒子說起,2008年11月26日尚山無證駕駛無牌兩輪摩托車將原告平-安(化名)撞成重傷,后劉女士的兒子犯被內黃縣人民法院判決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本案被告劉女士及其夫賠償原告平-安醫療等費用共計251975.55元。被告劉女士曾系安陽市**農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其出資額為92萬元,占該公司46%的股權,其長兄為另一股東,出資額為109萬元,占該公司54%的股權,2009年4月2日,被告劉女士將其在安陽市**農資有限責任公司46%的股權無償轉讓給其二哥劉先生,并經工商管理部門辦理了變更登記手續,判決生效后,被告劉女士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于是原告平-安將被告劉先生、劉女士起訴到法院,請求確認他們之間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而二被告辯稱他們間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符合法律規定,轉讓行為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完畢,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確認,變更了登記。原告的訴請無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雙方爭持不下。
內黃縣法院審理后認為,在公司登記、變更過程中,公司登記機關只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在審理民商事案件中,涉及確認商事登記權利的歸屬時,應當審查民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依據法律關系的內容和效力確認民事權利的歸屬,認定二被告的答辯理由不能成立。從二被告股權協議轉讓的時間來看,正是被告劉女士及其子面臨承擔刑事或民事責任之際,且被告劉先生、劉女士和劉女士長兄是兄妹關系,綜上,二被告之間的轉讓協議存在惡意串通,損害原告平-安利益的情形,其所簽訂的轉讓協議無效。遂作出上述判決。
結語
根據河南省內黃縣人民法院的判決,被告劉女士與被告劉先生之間的股權轉讓協議被認定為無效。法院認為,該協議存在惡意串通、損害原告平-安利益的情形。被告劉女士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導致此案進入司法程序。此判決對于維護公平正義、保護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 第二節 股 份 轉 讓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于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于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并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智能法律助手 法行寶 AI智能咨詢 法律計算器 法律意見書 法律文書 去提問 怎樣分析股權轉讓協議效力 如何認定股權轉讓協議的有效性 股權轉讓協議注意哪些問題 股權轉讓協議無效的情況 為你推薦 股權轉讓協議的有效性研究 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包括:作為轉移股權的重要證據、在轉讓當事人之間具有債權效力、具備其他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法律依據,包括股東之間的轉讓必須經過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等。此外,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也有相應規定。法律分析依法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具有的效力包括:1、該協議可以作為受讓人請求轉移股權的重要證據使用;2、依法生效后即在股權轉讓當事人之間具有債權效力,尚未產生股權移轉的法律效果;3、股權轉讓協議具有的其他效力。股權轉讓協議具有什么效力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拓展延伸股權轉讓協議的法律約束力分析股權轉讓協議的法律約束力分析主要涉及對股權轉讓協議在法律上的效力和約束力進行評估和探討。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股權轉讓協議在一定條件下具備法律約束力,可以作為當事人之間權利和義務的依據。首先,協議雙方應當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實體;其次,協議內容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不能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最后,協議的簽訂和履行應當符合法律的形式要求。如果股權轉讓協議滿足上述條件,那么它具備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當然,在實際操作中,如果協議存在爭議,當事人可以通過訴訟或仲裁等方式解決爭議,并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因此,對于股權轉讓協議的法律約束力分析,需要綜合考慮相關法律規定和實踐經驗,以確保協議的有效性和合法性。結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股權轉讓協議具備法律約束力。協議雙方應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協議內容符合法律要求且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簽訂和履行符合法律形式要求。如果滿足以上條件,股權轉讓協議具備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按協議履行各自權利和義務。在實際操作中,如有爭議,可通過訴訟或仲裁解決,并依法維護合法權益。因此,對股權轉讓協議的法律約束力分析需要考慮法律規定和實踐經驗,確保協議的有效性和合法性。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 第二節 股 份 轉 讓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五)將股份用于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于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并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周權律師 執業2年 資質認證 2023-08-05 股權轉讓協議無效的情況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杜慎謙律師 執業4年 資質認證 2022-01-19 如何認定股權轉讓協議的有效性 根據法律規定,股權轉讓協議有效的條件如下:當事人是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人;當事人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序良俗;其他法定生效條件等。【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第四百七十一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孫旭權律師 執業14年 資質認證 2021-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