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將來的債權是否可以設定抵押擔保,對此國外立法例已有明文規定。《德國民法典》規定:“
(1)土地得以此種方式設定負擔,使因設定負擔而享受利益的人享有由該土地支付特定金額以清償其債權的權利(抵押權)。
(2)抵押權也可以為將來的或者附條件的債權而設定。”《日本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于條件成否未定期間的權利義務,可以依一般規定予以處分、繼承、保存或擔保。”我國法律對此未作明文規定,但民法通說同樣認為抵押權可以為將來債權而設定。因為“抵押的設定不以被擔保的債權在設定時存在為必要,以將來發生債權的可能性為已足,但在行使抵押權時,須被擔保的債權存在且數額確定。”例如,我國法律所規定的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最高額抵押權的設定不以主債權的存在為前提,通常在其設定時,被擔保的債權尚未發生,是典型的擔保將來債權的抵押權。再如附(停止)條件債權,其性質與將來發生的債權相同,債權已經成立但因為所附條件未成就而沒有生效,然而,由于存在將來生效的可能性,因而可以作為被抵押權所擔保的對象。同樣,附期限債權作為將來發生的債權,也可以設定抵押擔保。至于消費借貸合同,通說認為其為實踐性合同,須于借貸物交付時才能發生效力。而在消費借貸的實踐中,依照習慣,通常在出借人交付標的物前就已先設定抵押權,因此,在抵押權設定時,被擔保的債權尚不存在。如果嚴格按照抵押權的從屬性來解釋,此時的抵押權因無被擔保債權而無效。如此以來,勢必使債權人的利益處于不安定狀態,影響資金融通。因此,對抵押權的從屬性應作限制解釋。抵押權成立的從屬性,只須將來實現抵押權時,有被擔保責任存在即可。這樣,抵押權可以先于消費借貸債權而成立,可以為此類債權提供擔保。很明顯,這也是為將來債權擔保。
二、金錢債權抵押權的機能在于當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權未受清償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以抵押物折價或變價的價款優先清償債權,因此抵押擔保的債權多為金錢債權,并以金融借貸中的金錢債權為典型,但并不以此為限。由于抵押權具有從屬性,倘若金錢債權無效,則抵押權也不能存在。例如賭債,盡管其在形式上看類似于金錢債權,但由于其違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在當事人之間不能產生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不存在,因此抵押權也無以存在。謝在全先生指出“賭博系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公序良俗之行為,依第71條及第72條(臺灣民法,筆者注)之規定應屬無效,故不生債之關系,賭債非債,贏家不享有債權,輸家亦不負債務,是賭博既不生債之關系,自無債權存在,依抵押權之從屬性,不得為被擔保之債權,抵押權無存在之余地。”
三、可轉化為金錢債權的債權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雖多為金錢債權,但并不以此為限。非金錢債權,例如具有財產上價值的物品為給付標的的實物債權,以及以提供勞務等不具有財產價值的給付為標的的債權,在其不能實現時,也常常發生財產上的損害,從而由非金錢債權轉化為金錢債權(損害賠償或違約金),為了確保該種債權的實現,自然可設定擔保物權。“非金錢債權在其不履行時,可轉化為以金錢計算的損害賠償債權,因而,只要抵押權實行時該債權可以以金錢為標準計算,皆可為抵押權的擔保對象。”對不以一定金額為標的的債權,申請登記時須記載債權的估價,作為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智能法律助手 法行寶 AI智能咨詢 法律計算器 法律意見書 法律文書 去提問 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什么 抵押屬于法定擔保嗎 抵押權用作債權擔保 債權可否設定抵押擔保 為你推薦 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是指兩種權利必須同時存在不能單獨存在,因為擔保的債權是主合同,債權是主合同,抵押權是從合同,從合同的成立必須依附于主合同。所有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不能分割,分開無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條 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第四百零八條 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抵押人對抵押物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抵押權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范圍內要求提供擔保。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 姚吉志律師 執業15年 資質認證 2022-04-29 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什么 法律分析: 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后十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先于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主債權是相對于債權中的附屬債權而定的,規范主債權的合同就是主債權合同。抵押擔保則是債權的一種擔保方式。抵押權的成立必須以主債權的成立為前提,但是主債權的成立并不以抵押擔保的成立為前提,因此抵押擔保的主債權合同具有相對的獨立性。主合同:不以他種合同的存在為前提,不受其制約而能獨立存在的合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六條 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后十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先于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 賀衛旭律師 執業3年 資質認證 2022-01-22 抵押權用作債權擔保 法律分析:1、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2、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一條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曹春芳律師 執業22年 資質認證 2022-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