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某公司中標了一個政府采購服務項目,提供保潔服務,但該公司由于人手不夠且缺乏相應物資,于是該公司與另外一家物業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約定由物業公司派遣人員提供項目的保潔服務,兩家公司同時還簽訂了《經營管理協議》,約定物業公司全權負責該項目的經營管理,并向該公司支付管理費和稅費。后來事發,財政部門立案調查,認定廣東某公司的行為構成政府采購合同轉包,對該公司處以行政處罰,包括罰款,沒收管理費,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和在一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這樣的處罰可以說是很重。
這個案例告誡廣大供應商:政府采購合同不允許轉包,轉包違法,轉包將承擔嚴重違法的法律責任,處罰等同于“提供虛假材料”、“串通投標”等嚴重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包括“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所以,千萬不要對政府采購合同轉包。
物業、保安、保潔等服務項目一般要求服務的人數較多,我就評過要求提供七百多人服務的項目,這么多服務人員不可能要求公司在投標前就配備齊全,往往都是中標后按照招標要求及投標文件承諾在履約服務時配備完整。人手不夠,可以通過招聘或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等方式組織人力。但這并不意味著對政府采購合同可以轉包或分包。首先,在招標時,招標文件一般都會要求項目經理、主要管理人員應當是公司的員工,并提供繳納社保的證明等,中標后這些人員應當去履約。其次,所有服務人員的管理應當由中標公司來管理,而不能是無關的其他第三方。最后,中標公司一般都會在投標文件中承諾,成立項目實施機構,有一定的組織架構,有相應的管理制度,并具體組織實施、管理、提供物資、技術等。而轉包則是,第三方實際履約,中標人不投入人力、物力、財力,只收取管理費,中標人實質上退出了與采購人簽訂的政府采購合同關系。
實踐中,轉包行為有很大的危害性。轉包擅自變更合同履約主體,履約質量無法保證,嚴重損害了采購人的利益,同時也架空了政府采購制度,因此轉包是政府采購法律明確禁止的行為。政府采購相關法律將轉包歸入嚴重違法行為之列,處以較重的行政處罰。需要提醒的是,承擔了行政責任,不意味著民事責任免除,采購人仍然可以根據合同中有關條款要求轉包的中標人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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