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在用人單位無過錯的情況下,勞動者要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勞動者無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法賦予了勞動者單方面解除的權利,且該解除無須任何的理由,但須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對于試用期內的勞動者提出解除,只要提前三天通知即可,對于試用期滿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需要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雖然規定了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提前通知的義務,但沒有規定勞動者不履行該義務,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替代。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如果勞務合同約定了可以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形,那么出現約定的情形后,勞務合同是可以提前解除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第一百五十九條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在用人單位無過錯的情況下,勞動者要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勞動者無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在用人單位無過錯的情況下,勞動者要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勞動者無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2種觀點: 一般情況下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天或者三十天通知單位解除合同,特殊情況下可以要求立即解除。勞動者預告性解除勞動合同,若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提前3日以書面或口頭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若過了試用期,勞動者則需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方可解除勞動合同。但是,若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或者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勞動者也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違約賠償標準為:(一)如果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以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二)如果不是協商解除,而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的,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以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賠償金。律師最后說一下,如果勞動者想要一個月后離職,那就應當在辭職報告上言明自己想要辭職,并表示自己是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公司,將于下個月的某日辭職離開。律師最后說一下,如果勞動者想要一個月后離職,那就應當在辭職報告上言明自己想要辭職,并表示自己是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公司,將于下個月的某日辭職離開?!秳趧雍贤ā返谌鶙l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法賦予了勞動者單方面解除的權利,且該解除無須任何的理由,但須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對于試用期內的勞動者提出解除,只要提前三天通知即可,對于試用期滿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需要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雖然規定了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提前通知的義務,但沒有規定勞動者不履行該義務,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替代。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1種觀點: 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方式有直接送達、郵寄、留置及公告送達等。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有三種形式:1、協商解除。2、法定解除。3、約定解除。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解除的條件,當條件符合時,合同解除。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鈔保存二年備查。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如何做到有效直接送達?第一,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人事檔案管理等環節,留取勞動者通訊方式、聯系地址等信息(以下統稱送達信息)。比如,由勞動者填寫就業登記表、工作人員信息表或者在勞動合同設置當事人信息條款等方式留取送達信息。第二,用人單位要做好保密工作,確保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不會提前泄露給勞動者,避免勞動者躲避用人單位送達。第三,《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不是一送了之,必須要求勞動者簽收送達文件。用人單位留存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簽收頁、談話筆錄等可以作為送達文件,其中簽收頁、談話筆錄應當載明《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名稱和主要內容,并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作為附件。第四,簽收時經辦人應當做到勞動者本人當場親筆簽名并書寫簽收時間。切忌讓勞動者拿走簽字后交回,一方面勞動者可能不再交回,另一方面也無法保證確系勞動者本人簽字。第五,為了避免勞動者當場拒收、拒簽,經辦人可以采取錄音、錄像、拍照乃至公證方式固定證據,用以證實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出示了書面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為了證明勞動者知曉文件內容,在送達時應當明示文件名稱和主要內容,條件允許可以當場宣讀總結:勞動合同的解除是一個十分重要的事情的,所以要多多注意了。我們需要在生活中多關注于法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如果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通知書,則需要注意通知書需載明以下內容:1、擬解除勞動關系的員工的姓名、身份證號等具體身份信息;2、解除特定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以及該合同的具體內容;3、解除的理由和程序過程;4、經濟補償或者其他工資福利的支付等等。另外,如果有保密需要或者競業限制需要,則需要載明這些內容。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如果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勞動者可以將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提交給用人單位,離職日期到后,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辦理離職手續,用人單位依法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雙方結清工資,勞動關系解除,勞動者也可以通過快遞的方式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快遞給用人單位,便于保留證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