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履行之債,依照債務的發生時間以及給付方式的不同,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分期給付之債,另一類是定期給付之債。
分期給付之債,是指某一債務發生后,當事人依照約定的時間分期履行,其債務并非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如分期買賣合同中約定分期付款、分期交貨,借款合同中約定分期還貸等。分期給付之債,是指一個債務分期給付,該債務本質為一個整體。
定期給付之債,主要是繼續性合同在合同履行中持續定期發生的債務,如工資、租金、水電煤氣費、利息等定期給付債務。學者們認為,定期給付債權“謂基于同一債權原則之一切規則的反復之定期給付債權……凡基于同一債權原因之定期給付,皆屬之”。
在國外和我國臺灣地區,又稱之為分支債權或定期金債權。定期給付債務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斷產生的,因而各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均為獨立債務。
前述兩類債務的區別主要在于,分期給付債務在簽訂合同之時已產生,其債務為單方債務,當事人約定對同一筆債務分期履行。產生定期給付債務的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具有雙務性,該債務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斷產生,因而各期債務清償期屆滿后,均為獨立債務。因此,兩者最根本的區別為后者雖在同一合同項下約定,但各債務均為不同債務,而前者實質為同一債務。
一、如何認定分期履行債務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
(一)分期給付之債的訴訟時效,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三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前文已經詳細分析,分期給付之債實質就是針對的同一債務,因此,分期給付之債不論是對分期履行債務中某一筆債務的訴訟時效,還是對全部債務的訴訟時效均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三年的訴訟時效。
(二)定期給付之債的訴訟時效,法律、司法解釋暫未明確起算點。
對于定期給付之債的訴訟時效,實踐中存在爭議。
第一種觀點認為,對于權利人請求給付每一期債務的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每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該觀點為學理通說,理由為每個債務因時間經過而產生,所以各期債務均為獨立債務,故訴訟時效應當分別計算。
第二種觀點認為,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最后一筆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理由為對于定期給付之債,由于其系在同一合同項下訂立、基于同一債務產生,權利人基于對最后期限的合理信賴,為維護雙方合作關系不會在每一筆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即主張權利,因此該訴訟時效應從最后一筆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筆者認為,定期給付之債的訴訟時效不能簡單的單獨起算或者從最后一筆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而應區分情形確定訴訟時效期間起算點,判斷標準分為分期履行的各筆債務的整體性和關聯性大于獨立性,還是獨立性大于整體性和關聯性。如是前者,則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最后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如是后者,則應從每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304號民事判決書認為:“雖然《工商綜合樓租賃使用合同》約定的租金支付方式為分期履行,使得各期租金的支付具備一定的獨立性,但該獨立性不足以否認租金債務的整體性。若從每一期租金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分別計算訴訟時效,則不僅割裂同一合同的整體性,而且將導致債權人因擔心其債權超過訴訟時效而頻繁地主張權利,動搖雙方之間的互信,不利于保護債權人,更將背離訴訟時效制度的價值目標”。
如前所述,對于定期給付債權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并沒有一個絕對的標準,即絕對的認為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或從每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而應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進行認定。
二、實際案例
第一百八十九條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本條為分期債務訴訟時效的規定,理解起來比較簡單,舉例說明:
張三欠李四12萬元人民幣,兩人約定分12期履行完畢,2019年每月最后一天歸還一萬元。那么訴訟時效從2019年12月31日起算,到2022年12月31日訴訟時效期滿。
2019年5月31日不歸還5月的那一筆在6月1日也可以訴訟,只是用不著計算訴訟時效而已。訴訟時效開始計算是對債權人及其不利的,其制度是防止債權人“在權利上睡覺”,分期履行未到期的部分不能請求還,即沒有權利。已到期的用不著計算的原理是訴訟時效中斷原理,每期都要中斷一次,索性就不計算了。智能法律助手 法行寶 AI智能咨詢 法律計算器 法律意見書 法律文書 去提問 分期履行之債的訴訟時效,包括哪些 什么是同一債務分期履行 可分之債分為哪些 債務分期履行的定義 為你推薦 債務分期履行的定義 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含義:債務人與債權人協商,在建立債權債務關系時約定分期償還方式。即使債務分期履行時間不同,但債權人與債務人不變,雙方約定將這些債務合并一起,由債務人按月或季度分期償還。訴訟時效從最后一期履行之日起開始計算。法律分析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含義。同一債務分期履行,訴訟時效從最后一期履行之日起開始計算。具體如下:1、指在建立債權債務關系時,雙方當事人協商,歸還債務的方式為分期償還;2、非同一時期的債務,但債權人與債務人不變,雙方約定將這些債務合并一起,由債務人分期履行,按照月或季度的方式,分期償還相關債務。拓展延伸債務分期履行的法律要求與程序債務分期履行是指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協議,將債務分為若干期進行償還的一種方式。根據法律規定,債務分期履行需要滿足一定的要求和程序。首先,債務人和債權人應當明確約定分期履行的具體方式、期限和償還金額。其次,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約定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式。此外,債務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分期償還計劃按時履行還款義務,債權人則有權監督和追究債務人的履行情況。如果債務人違約或無法按時履行還款,債權人可以依法采取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權益。因此,債務分期履行的法律要求與程序對于保障債權人的權益和維護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結語債務分期履行是一種將債務分為若干期進行償還的方式,其法律要求與程序對于保障債權人的權益和維護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債務人和債權人應當明確約定分期履行的具體方式、期限和償還金額,并簽訂書面協議。債務人應按時履行還款義務,債權人有權監督和追究履行情況。違約或無法按時履行還款時,債權人可依法采取法律手段保護權益。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從最后一期履行之日起計算。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條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羅瑞律師 執業1年 資質認證 2023-08-08 可分之債分為哪些 數人同負一債務或共享同一債權,其給付可分的,為可分之債。其又被稱為“分割之債”或“聯合之債”,涵括可分債權與可分債務。可分之債系由同一原因所發生的給付,其標的物具有可分性,而得由數債權人所分享或由數債務人所分擔。是否為可分之債,可依給付標的物的性質而定,若為金錢或其他代替物,分割并無損于其性質或價值的,即為可分債務。于日本法上,可分之債中的可分債權又被稱為“分割債權”,系指就一個可分給付存在復數的債權人時,由各債權人分割的債權。分割的比例,有特別的意思表示時,依其意思表示,沒有的則系為平等。另外,關于分割的比例,法律有規定時依法律的規定。一、可分之債的分類可分之債中,同一可分給付的債權由數債權人分享的,稱為“可分債權”;同一可分給付的債務由數債務人分擔的,稱為“可分債務”。可分之債可以分為兩種:(1)按照平均原則分割債權或債務的可分之債;(2)按照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多數債權人的債權或者多數債務人的債務不均等的可分之債。應當注意的是可分債權的共同繼承問題。比較判例實務認為,“繼承財產中有可分債權時,該債權于繼承開始時即當然按應繼份額而被分割,成為各共同繼承人的分割單獨債權”。此稱為“分割債權說”或“當然分割歸屬說”。此外,還存在可分債權于共同繼承人間系合有的歸屬的“合有債權說”,以及可分債權系共同繼承人間的準共有的“準共有說”等主張。二、可分之債的成立條件可分之債的成立要件有:(1)可分之債應以可分的給付為標的。(2)債權人或債務人應為數人。(3)須法律無特別規定且合同無特別約定。(4)多數主體的可分之債一般應由同一原因發生,但特殊情況(如后來加入合同的)也可成立可分之債。 胡文學律師 執業9年 資質認證 2022-11-25 什么是同一債務分期履行 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含義。同一債務分期履行,訴訟時效從最后一期履行之日起開始計算。具體如下:1、指在建立債權債務關系時,雙方當事人協商,歸還債務的方式為分期償還;2、非同一時期的債務,但債權人與債務人不變,雙方約定將這些債務合并一起,由債務人分期履行,按照月或季度的方式,分期償還相關債務。【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賈恒偉律師 執業3年 資質認證 2023-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