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刑法第294條第2款),是指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境外的黑社會組織到我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行為。境外的黑社會組織,既包括外國的黑社會組織,也包括臺灣、香港、澳門地區的黑社會組織。所謂
發展組織成員,是指通過引誘、拉攏、腐蝕、強迫、威脅、暴力、賄賂等手段為自己所在黑社會組織糾集、吸收成員的行為。
犯本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分別定罪,實行數罪并罰。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所謂境外的黑社會組織,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黑社會組織,包括外國的黑社會組織和臺、港、澳地區的黑社會組織,如意大利、美國的黑手黨、日本的山口組、臺灣的竹聯幫,等等。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為了發展、壯大自己所在的黑社會組織而通過各種手段發展組織成員。
三、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法條及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兩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2.5法釋{2000}42號)
第二條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發展組織成員,是指將境內、外人員吸收為該黑社會組織成員的行為。對黑社會組織成員進行內部調整等行為,可視為發展組織成員。港、澳、臺黑社會組織到內地發展組織成員的,適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條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對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當按照其所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參加者,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犯罪處罰。
對于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沒有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或者受蒙蔽、脅迫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情節輕微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第七條對黑社會性質組織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分子聚斂的財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應當依法追繳、沒收。
[立法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含義問題,解釋如下: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
(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
(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2002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智能法律助手 法行寶 AI智能咨詢 法律計算器 法律意見書 法律文書 去提問 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 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 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 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 為你推薦 參加境外的黑社會組織,情節較重的處幾日 一、參加境外的黑社會組織,情節較重的處幾日1、參加境外的黑社會組織,情節較重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除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予以沒收。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除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予以沒收:(一)參加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二)積極參加惡勢力組織的;(三)教唆、誘騙他人參加有組織犯罪組織,或者阻止他人退出有組織犯罪組織的;(四)為有組織犯罪活動提供資金、場所等支持、協助、便利的;(五)阻止他人檢舉揭發有組織犯罪、提供有組織犯罪證據,或者明知他人有有組織犯罪行為,在司法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的。教唆、誘騙未成年人參加有組織犯罪組織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組織犯罪組織,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二、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1、犯罪主體。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只有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才能構成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如不是境外黑社會組織的成員而是境內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發展成員的,則不構成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而是構成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境外黑社會組織的人員,既包括境外黑社會組織總部的人員,也包括被境外黑社會組織已經發展為成員而仍在境內分部的成員;2、犯罪客體。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3、犯罪主觀方面。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且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為境外黑社會組織在我國境內發展成員的行為仍置之不顧而決意為之,并且希望、積極追求他人按其意圖加入黑社會組織的結果發生。其目的是為了在境內發展、吸納新的成員以擴大境外黑社會組織的勢力。過失不能構成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至于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的動機,有的是直接出于擴張組織規模,擴大控制地域、勢力范圍;有的是為了在境內建立避風港,尋找保護傘,以逃避打擊;有的是為了進入境內大肆進行謀取經濟利益的違法犯罪活動,攫取黑色的非法收入;有的是仇視我國政府,直接進行各種破壞活動。動機如何,并不影響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成立;4、犯罪客觀方面。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我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行為。 肖紅律師 執業3年 資質認證 2022-08-16 如何界定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 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的構成:(一)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二)主體為一般主體;(三)客體為社會管理秩序;(四)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罰金。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孫旭權律師 執業14年 資質認證 2021-11-14 什么情況下構成入境黑社會組織罪 以下標準下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才立案:本罪是行為犯,只要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原則上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刑事責任。【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罰金。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姜超律師 執業9年 資質認證 2021-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