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試藥死了會賠錢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工傷死亡的賠償,主要有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喪葬費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死亡賠償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3種觀點: 試藥員的死亡事件涉及到責任的問題,需要進行調查和判斷。在這種情況下,可能有多個相關方需要承擔責任:1、雇主或研究機構:如果試藥員是在雇主或研究機構的指導和監督下進行試驗,雇主或研究機構可能需要承擔責任。他們有責任確保試驗的安全性,提供必要的培訓和保護措施,并遵守相關法律和倫理規定;2、藥品研發公司:如果試藥員的死亡與試驗藥物的質量或安全性有關,藥品研發公司可能需要承擔責任。他們有責任進行充分的藥物研發和安全性評估,并提供必要的警示和風險信息;3、監管機構:監管機構在藥物研發和臨床試驗的過程中負有監督和監管的責任。如果監管機構在監管過程中存在疏漏或不當行為,可能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以下是一般情況下提出賠償要求的流程:1、尋求法律咨詢:首先,建議試藥員的家屬或法定代表尋求法律咨詢。他們可以咨詢專業的律師,了解相關法律,評估案件的可行性和可能的賠償要求;2、收集證據:為了支持賠償要求,需要收集相關證據。這可能包括試驗記錄、醫療報告、死亡證明、相關合同和協議等。證據的收集應該盡可能全面和詳細;3、提出索賠申請:在確定賠償要求的合理性后,律師將幫助試藥員的家屬或法定代表準備并提交索賠申請。申請可能需要包括索賠金額的陳述和相關證據的附加;4、調解或訴訟:一旦索賠申請提交,可能會進行調解或訴訟程序。調解是一種解決爭議的方式,雙方可以通過協商達成賠償協議。如果調解不成功,可能需要通過法院起訴,并進行訴訟程序;5、賠償決定和執行:如果法院判決賠償,被告方可能需要履行賠償義務。賠償的具體執行程序會根據當地法律和法院的判決而定。綜上所述,試藥死了一般會賠錢。試藥員因試藥死亡的,通常屬于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應當賠償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自行賠付。【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