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價格欺詐是否構成犯罪,根據情節嚴重程度來判斷。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對價格欺詐行為將進行行政處罰。屬于價格欺詐行為的情形包括標價與實際不符、使用欺騙性標價等。欺詐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需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達到詐騙數額較大將按詐騙罪處罰,否則按行政法規處罰。法律分析一、價格欺詐是否構成犯罪?價格欺詐是否構成犯罪,應當是根據情節嚴重程度來判斷。價格欺詐是屬于犯罪行為的,需要對欺詐者進行行政處罰。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規定,對經營者的價格欺詐行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二、哪些是屬于價格欺詐行為?經營者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有償服務的標價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價格欺詐行為:(一)標價簽、價目表等所標示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并以此為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的;(二)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簽或者價目表,以低價招引顧客并以高價進行結算的;(三)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四)標示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極品價等價格表示無依據或者元從比較的;(五)降價銷售所標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務,其折扣幅度與實際不符的;(六)銷售處理商品時,不標示處理品和處理品價格的;(七)采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磊、數量或者饋贈物品為假劣商品的;(八)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附加條件的;(九)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利用價格從事相關的欺詐行為,是否會構成犯罪,還需要根據是否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如果達到了詐騙數額較大的,那么將會按照詐騙罪來進行處罰,否則也是需要按照行政方面的法律規范,對此采取行政拘留或者是行政罰款的措施。結語價格欺詐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需要嚴格打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于價格欺詐行為,應當依據情節輕重進行行政處罰,包括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對于達到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的價格欺詐行為,還需要按照詐騙罪進行處罰。因此,保護消費者權益、維護市場秩序是非常重要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3修正):第七章法律責任第五十六條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四)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九)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二章經營者的價格行為第十條經營者應當根據其經營條件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準確記錄與核定商品和服務的生產經營成本,不得弄虛作假。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四章電子商務爭議解決第五十八條國家鼓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建立有利于電子商務發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商品、服務質量擔保機制。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經營者協議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雙方應當就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提取數額、管理、使用和退還辦法等作出明確約定。消費者要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承擔先行賠償責任以及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賠償后向平臺內經營者的追償,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第3種觀點: 國家計委出臺《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認定以下13種價格行為為價格欺詐行為:1、標價簽、價目表等所標示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并以此為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的。2、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簽或者價目表,以低價招徠顧客并以高價進行結算的。3、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4、標示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極品價等價格表示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的。5、降價銷售所標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務,其折扣幅度與實際不符的。6、銷售處理商品時,不標示處理品和處理品價格的。7、采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名、數量或者饋贈物品為假劣商品的。8、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附加條件的。9、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價,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誘騙他人購買的。10、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11、謊稱收購、銷售價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經營者的收購、銷售價格,誘騙消費者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12、采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數量等手段,使數量或者質量與價格不符的。13、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謊稱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一、價格欺詐是什么意思《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這種價格違法行為通常稱作價格欺詐行為,又稱欺騙性價格表示,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條件,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二、價格欺詐怎么處罰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規定,對經營者的價格欺詐行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