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種觀點: 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不合法。最終解釋權歸經營者所有本身是違法的,經營者保留最終解釋權的規定是屬于排除或限制消費的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的相關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該規定是無效的,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經營者保留最終解釋權的規定,屬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費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該條規定無效,不具有法律效力。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解釋格式條款等六項權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第2種觀點: 1、寫最終解釋權歸經營者所有,是違法的。2、經營者保留最終解釋權的規定,屬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費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該條規定無效,不具有法律效力?!颈疚年P聯的相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