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勞動仲裁期間勞動者是不能領取失業金的。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但是失業金是不能申請的,失業金的領取時需要員工達到領取條件就可以領取的。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條文,領取失業金需要達到一定的條件,否則無法領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第3種觀點: 被辭退可申請勞動仲裁,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員工可在辭退后一年內向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需支付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支付月工資標準。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賠償金,標準為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法律分析一、被辭退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嗎1、可以,公司辭退員工產生勞動糾紛的,員工可以在公司辭退后一年內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二、勞動法被辭退怎么賠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結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被辭退的員工可以在公司辭退后一年內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應支付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應為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因此,在面臨被辭退的情況下,員工有權利申請勞動仲裁并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或賠償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十章 勞動爭議 第八十二條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二節 申請和受理 第二十九條 【仲裁申請的受理和不予受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十章 勞動爭議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失業保險金不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與領失業保險沒有必然的關系,只要滿足法律的規定,就可以依法領取失業保險。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依舊可以領。以勞動仲裁裁決書為準,以該證據并攜帶相關資料就可以辦理失業保險金領取,計算日期應當以裁決書發放日開始計算時間。失業金領取條件: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單位單方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為每滿一年支 付一個月,超過半年不滿一年按照一個月計算,不滿半年按照半個月計算。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