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批準的立案用時
不起訴批準的立案用時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若犯罪嫌疑者無罪,或出現法律明確規定的六種情況之一時,檢察機關應做出不起訴決策。此外,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且無需判刑或免于刑罰的情況,檢察機關亦有權做出不起訴決定。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導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若犯罪嫌疑者無罪,或出現法律明確規定的六種情況之一時,檢察機關應做出不起訴決策。此外,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且無需判刑或免于刑罰的情況,檢察機關亦有權做出不起訴決定。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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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定情況下,不起訴的審議時間通常為三十天,然而對重大或復雜的案件可相應延長至四十五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若犯罪嫌疑者無罪,或出現法律明確規定的六種情況之一時,檢察機關應做出不起訴決策。此外,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且無需判刑或免于刑罰的情況,檢察機關亦有權做出不起訴決定。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不起訴批準的立案用時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若犯罪嫌疑者無罪,或出現法律明確規定的六種情況之一時,檢察機關應做出不起訴決策。此外,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且無需判刑或免于刑罰的情況,檢察機關亦有權做出不起訴決定。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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