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協議離婚。因為在監獄服刑人員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等特殊性,而協議離婚又需要當事人親自辦理離婚手續,因此,如果男女雙方選擇協議離婚,服刑人員則需要向服刑所在的監獄申請由監獄人員陪同前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或者申請監獄協調婚姻登記機關派工作人員到監獄為服刑人員辦理離婚手續。如果,男女雙方協議不成,或者即使雙方都同意協議離婚,因為服刑人員身份特殊,不能辦理協議離婚手續,則可以選擇訴訟離婚的方式。在監獄服刑人員被監禁未滿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即原告可以在自己的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起訴離婚。其次,在監獄服刑人員已經被監禁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就是說,這時候要與被服刑人員離婚,需要到監獄所在地法院起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3種觀點: 第一種方式:協議離婚。因男方在看守所,其應是涉嫌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受到限制,通常無法直接前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相關手續,除非羈押場所的負責人員同意被羈押人員外出并由專門人員陪同,或者婚姻登記機關在看守所設置辦事點或者辦事人員上門辦理業務,但這都屬于特殊情況。一般情況下,被羈押人員難以離開羈押場所,婚姻登記機關也極少上門辦理業務,尤其是《民法典》生效后,協議離婚需先到離婚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三十日后才可申請發給離婚證,申請離婚后六十日未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在此情形下,需男方在場辦理業務的次數增加,協議離婚的難度更上一層。第二種方式:訴訟離婚。因男方在看守所,屬于被監禁人員,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管轄,即您可在您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提起離婚訴訟。因男方在看守所,通常無法到原告所在地法院應訴,法院將根據實際情況到男方服刑所在地開庭。在網絡開庭逐漸普及的當下,被羈押人員通過遠程視頻參加庭審的方式將逐步成為降本增效的重要舉措。對在看守所的人員提起訴訟,周期相對較長,主要是民事審判可能要配合刑事的審理節奏,同時,看守所對于訴訟文書的接收、轉交問題把控較嚴,文書送達方面相較于一般案件稍慢。本人辦理北京某案件時,受送達人為看守所在押人員,在送達起訴材料環節耽誤數月,經與法院溝通,是因為疫情期間,看守所對來訪人員管控較嚴,主審法官遲遲未能到看守所送達傳票,最終是在被告參加刑事庭審時,法官前往刑事審判法院庭審現場才完成送達和庭前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