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規定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耕地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為三十至五十年,林地為三十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可延長。耕地承包經營實行家庭承包,期限為三十年,可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承包期一般為五十年,林地為三十至五十年。
法律分析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一)耕地的承包期
據統計,我國耕地總面積約為14億畝,人均1畝多一點。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耕地占耕地總面積的97%左右。我國農村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土地主要是耕地。我國法律和有關政策對承包期限都有明確規定。如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有關政策也指出,土地承包再延長三十年不變,營造林地和“四荒”地等開發性生產的承包期可以更長。現實中,截至2000年,全國已有98%左右的村組開展了延包工作。在開展延包工作的地方,承包期達到三十年的耕地面積占92%,如果扣除沿海發達地區、城鎮郊區實行招標承包的責任田以及各地預留的機動地,實行家庭承包的耕地承包期達到三十年的占95%以上。
土地承包期限的長短,應考慮到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根據農業生產經營的特點,農業經濟的發展趨勢以及當前的農業承包經營政策等因素確定。期限太短,不利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穩定和農業的發展;期限太長,則不利于對土地利用方式的適當調整以及有關利益的協調。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和目前農村的實際做法,同有關政策也是一致的。
(二)草地、林地的承包期
我國草原承包面積31.2億畝,占可利用草原面積的76.9%。集體林地70%已承包到戶,集體林地占全國林業用地面積38.5億畝的59%。對于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我國法律和有關政策未明確規定。國家政策曾原則規定,營造林地和“四荒”地等開發性生產的承包期可以更長。在實踐中,一些地方對草原實行五十年的承包期,林地的承包期一般為三十年至五十年。
同耕地相比,草地和林地有其特殊性。以林地為例:首先,林地一般生長著多年生的喬木、竹類、灌木等,而耕地主要是用于種植農作物,一般是一年一季或者兩季,甚至三季。其次,林業生產投資大,林木生長期、收益期長,風險大。
第三,我國對林木實行限額采伐制度,承包方的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的權利受到較多限制。鑒于草地和林地的特殊性,農村土地承包法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精神和農村土地承包的實際做法,規定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三)需要說明兩點:
(1)鑒于全國絕大多數地方第二輪承包已結束,有的地方第二輪延包的年限比本法規定的承包期限長的實際情況,為了穩定既存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防止因本法的實施引發重新承包土地,造成不必要的混亂,對法律實施前已經按照國家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的規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長于法律規定的,法律實施后繼續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
(2)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期,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二節承包的原則和程序第二十條土地承包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
(二)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
(四)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
(五)簽訂承包合同。智能法律助手 法行寶 AI智能咨詢 法律計算器 法律意見書 法律文書 去提問 什么時候開始土地承包的 土地承包最長期限為多少年 土地承包有沒有時間的限制 土地承包有時間限制嗎 為你推薦 農村土地承包有沒有時間限制,最長期限是多久 農村土地承包是有時間限制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一)耕地的承包期據統計,我國耕地總面積約為14億畝,人均1畝多一點。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耕地占耕地總面積的97%左右。我國農村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土地主要是耕地。我國法律和有關政策對承包期限都有明確規定。如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有關政策也指出,土地承包再延長三十年不變,營造林地和“四荒”地等開發性生產的承包期可以更長。現實中,截至2000年,全國已有98%左右的村組開展了延包工作。在開展延包工作的地方,承包期達到三十年的耕地面積占92%,如果扣除沿海發達地區、城鎮郊區實行招標承包的責任田以及各地預留的機動地,實行家庭承包的耕地承包期達到三十年的占95%以上。土地承包期限的長短,應考慮到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根據農業生產經營的特點,農業經濟的發展趨勢以及當前的農業承包經營政策等因素確定。期限太短,不利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穩定和農業的發展;期限太長,則不利于對土地利用方式的適當調整以及有關利益的協調。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和目前農村的實際做法,同有關政策也是一致的。(二)草地、林地的承包期我國草原承包面積31.2億畝,占可利用草原面積的76.9%。集體林地70%已承包到戶,集體林地占全國林業用地面積38.5億畝的59%。對于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我國法律和有關政策未明確規定。國家政策曾原則規定,營造林地和“四荒”地等開發性生產的承包期可以更長。在實踐中,一些地方對草原實行五十年的承包期,林地的承包期一般為三十年至五十年。同耕地相比,草地和林地有其特殊性。以林地為例:首先,林地一般生長著多年生的喬木、竹類、灌木等,而耕地主要是用于種植農作物,一般是一年一季或者兩季,甚至三季。其次,林業生產投資大,林木生長期、收益期長,風險大。第三,我國對林木實行限額采伐制度,承包方的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的權利受到較多限制。鑒于草地和林地的特殊性,農村土地承包法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精神和農村土地承包的實際做法,規定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需要說明兩點:(1)鑒于全國絕大多數地方第二輪承包已結束,有的地方第二輪延包的年限比本法規定的承包期限長的實際情況,為了穩定既存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防止因本法的實施引發重新承包土地,造成不必要的混亂,對法律實施前已經按照國家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的規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長于法律規定的,法律實施后繼續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2)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期,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 羅仰俠律師 執業4年 資質認證 2022-12-05 什么時候開始土地承包的 我國農村土地從1984年到1998年開始第一輪土地承包,具體如下:1、農村第一輪土地承包從1983年前后開始到1997年止,承包期為15年;2、1997年國家出臺了進一步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政策,要求在第一輪承包的基礎上再延長承包期三十年不變,即從1998年開始到2027年止;3、第二輪土地承包從1997年開始,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不變;4、2002年頒布的農村土地承包法進一步明確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土地承包的三權指:1、土地所有權;2、承包權;3、經營權。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原則:1、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原則是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2、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應當公開、公平、公正;遵守法律、法規,保護土地資源;3、保護承包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依法流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條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第四條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陳友聯律師 執業15年 資質認證 2022-11-17 土地承包有沒有時間的限制 有限制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一)耕地的承包期據統計,我國耕地總面積約為14億畝,人均1畝多一點。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耕地占耕地總面積的97左右。我國農村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土地主要是耕地。我國法律和有關政策對承包期限都有明確規定。如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有關政策也指出,土地承包再延長三十年不變,營造林地和“四荒”地等開發性生產的承包期可以更長。現實中,截至,全國已有98左右的村組開展了延包工作。在開展延包工作的地方,承包期達到三十年的耕地面積占92,如果扣除沿海發達地區、城鎮郊區實行招標承包的責任田以及各地預留的機動地,實行家庭承包的耕地承包期達到三十年的占95以上。土地承包期限的長短,應考慮到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根據農業生產經營的特點,農業經濟的發展趨勢以及當前的農業承包經營政策等因素確定。期限太短,不利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穩定和農業的發展;期限太長,則不利于對土地利用方式的適當調整以及有關利益的協調。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和目前農村的實際做法,同有關政策也是一致的。(二)草地、林地的承包期我國草原承包面積31.2億畝,占可利用草原面積的76.9。集體林地70已承包到戶,集體林地占全國林業用地面積38.5億畝的59。對于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我國法律和有關政策未明確規定。國家政策曾原則規定,營造林地和“四荒”地等開發性生產的承包期可以更長。在實踐中,一些地方對草原實行五十年的承包期,林地的承包期一般為三十年至五十年。同耕地相比,草地和林地有其特殊性。以林地為例:首先,林地一般生長著多年生的喬木、竹類、灌木等,而耕地主要是用于種植農作物,一般是一年一季或者兩季,甚至三季。其次,林業生產投資大,林木生長期、收益期長,風險大。第三,我國對林木實行限額采伐制度,承包方的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的權利受到較多限制。鑒于草地和林地的特殊性,農村土地承包法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精神和農村土地承包的實際做法,規定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需要說明兩點:(1)鑒于全國絕大多數地方第二輪承包已結束,有的地方第二輪延包的年限比本法規定的承包期限長的實際情況,為了穩定既存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防止因本法的實施引發重新承包土地,造成不必要的混亂,對法律實施前已經按照國家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的規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長于法律規定的,法律實施后繼續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2)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期,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 唐玉娟律師 執業9年 資質認證 2022-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