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妻子賣了,離婚時丈夫要求分割售房款,妻子卻說房子是丈母娘借名買的,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這種情況應該怎么辦呢?案情介紹01首先,我們看看出資情況。房子是夫妻二人婚后買的,總價112.5萬元,首付45.5萬元,貸款67萬元,其中:首付:丈母娘25.5萬元,妻子20萬元;貸款:妻子向銀行貸款并每月還款。庭審中,妻子和丈母娘還提交了一些證據,用于證明:丈母娘4年內分6筆向妻子轉賬共計78.6萬元(包括房子出售時的解抵押款53.6萬元);丈母娘繳納了房屋的契稅、物業費、供暖費等;丈母娘和妻子簽訂了《借名買房協議》;丈母娘支付了裝修款,房子出售之前一直處于出租狀態;妻子將房子出售給第三人,獲得售房款245萬元,并全數交給了丈母娘。法院判決02經過審理,法院判決: 妻子向丈夫支付90萬元的售房款。裁判要點03
1、關于《借名買房協議》
法院認為,雖然妻子主張其與丈母娘之間存在借名買房的合同關系,但就本案而言,鑒于二人之間的特殊關系,應適用更嚴格的證據規則。
第一,就《借名買房協議》的主體而言,二人為母女關系,于本案而言有明顯的利害關系。
第二,關于購房的資金來源:
首付部分,妻子稱自己支付的20萬元來源于丈母娘的現金存入,存入的目的是為了買房,丈夫則表示首付中的30萬元來自于雙方父母的贈與。
貸款部分,扣除用于解抵押的53.6萬元,丈母娘總共向妻子轉賬25萬元,這些款項分5次匯入,無法與還貸記錄一一對應,不能直接證明用于償還貸款。
第三,雖然丈母娘提交了支付裝修費、物業費等費用的證據,但與《借名買房協議》是否存在沒有直接關系。
因此,除了《借名買房協議》外,二人關于購房首付款、還貸金額的支付方式均存疑,且丈夫對此亦不認可,因此法院對借名買房一事不予認可。
2、關于丈母娘出資的性質
法院認為,丈母娘的出資是對夫妻二人的贈與,其余款項應當認為是由夫妻共同財產支付。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丈母娘在夫妻二人婚姻存續期間,對妻子買房提供了部分首付款,但并無有效證據證明該款項系丈母娘對妻子所進行的單方贈與。因此,法院認定該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妻子出售該房屋所得的售房款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扣除丈母娘支付的解抵押款53.6萬元后,剩余的191.4萬元,法院按照公平及照顧女方權益的原則,并綜合考慮妻子撫養孩子的情況下,對售房款予以分割,判決妻子分得101.4萬元,丈夫分得90萬元。
律師說法04本案中,女方主張母親的出資,即不是贈與也不是借貸,而是借名買房,房屋實際上應屬于母親。從判決結果來看,此舉并未繞過關于父母出資購房的法律規定,反而因借名買房和特殊的母女關系,為防止雙方串通損害子女配偶的利益,而適用了更加嚴格的舉證責任。實踐中,如實在需要借子女的名義買房,應當充分向子女的配偶披露。在簽訂《借名買房協議》時讓配偶也一同簽字,支付的首付款與還貸金額也需要充分表明資金來源,盡可能地降低風險。 智能法律助手 法行寶 AI智能咨詢 法律計算器 法律意見書 法律文書 去提問 丈母娘借名買房,女婿:沒這回事兒! 丈母娘借名買房,女婿:沒這回事兒! 丈母娘借名買房,女婿:沒這回事兒! 丈母娘借名買房,女婿:沒這回事兒! 為你推薦 老丈人房子女婿有份嗎 法律分析:沒有。女婿不是岳父母的法定繼承人,一般不享有繼承權,但老丈人的房屋如果允許女婿居住的,那么女婿就擁有房屋的居住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條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四)居住權期間;(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呂玲律師 執業6年 資質認證 2022-05-12 老丈人的房子女婿有份嗎 法律分析:沒有。只要父母一直健在,所有權一直歸父母所有,兒媳或女婿就一直沒份。如果父母有一方死亡,或雙亡,子女作為繼承人繼承了父母遺產的話,如果父母沒有遺囑專門指定由兒子或女兒個人繼承的話,則屬于兒子或女兒婚姻存續期間所得,是夫妻共同財產,這時兒媳或女婿就有份了。一般沒有。只要父母一直健在,所有權一直歸父母所有,兒媳或女婿就一直沒份。如果父母有一方死亡,或雙亡,子女作為繼承人繼承了父母遺產的話,如果父母沒有遺囑專門指定由兒子或女兒個人繼承的話,則屬于兒子或女兒婚姻存續期間所得,是夫妻共同財產,這時兒媳或女婿就有份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戴金花律師 執業9年 資質認證 2022-01-22 借“準岳父”名買房 女友分手房沒了 原告:借名買房 被告:是贈予法院:可主張債權讓對方還錢 提醒:借名買房有巨大風險 本案中李某一直在償還涉案房屋的按揭貸款,并支付了涉案房屋所產生的物業費等相關費用,是房屋的出資人,但因與女友分手后未來岳父否認“借名買房”,只能承擔背后的苦果,“賠了夫人又折兵”。 “借名買房”隱藏巨大風險,該風險不僅僅是實際購房人方面,實際購房人和名義產權人均存在風險,甚至影響到善意第三人。 法官提醒,即便實際購房人與名義產權人雙方之間借名的合意真實存在,但借名購房的目的在于規避限購、限貸的政策、法規,此行為亦屬違法行為,切勿以身試法。 張勝云律師 執業9年 資質認證 2023-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