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想要以“重大誤解”為由撤銷購買新表的行為,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誤解是重大的:老李必須證明自己的誤解是重大的,即如果沒有這個誤解,他不會購買新表。
誤解是對方造成的:老李必須證明自己的誤解是由商店造成的,即商店在銷售過程中存在欺詐、隱瞞或者誤導行為。
撤銷請求是及時的:老李必須在發現誤解后盡快提出撤銷請求,不能拖延時間。
根據以上條件,老李想要以“重大誤解”為由撤銷購買新表的行為,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難。因為老李的誤解是自己造成的,商店并沒有欺詐、隱瞞或者誤導行為。同時,老李也沒有及時提出撤銷請求,已經使用了新表一段時間,商店可能不會同意退貨。
因此,建議老李在購買商品時,仔細確認自己的需求和購買意愿,避免出現類似的誤解和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智能法律助手 法行寶 AI智能咨詢 法律計算器 法律意見書 法律文書 去提問 老李以“重大誤解”為由撤銷這一買賣行為,你認為老李這么做有法律依據嗎?請闡述你的理由。 老李以“重大誤解”為由撤銷這一買賣行為,你認為老李這么做有法律依據嗎?請闡述你的理由。 老李以“重大誤解”為由撤銷這一買賣行為,你認為老李這么做有法律依據嗎?請闡述你的理由。 老李以“重大誤解”為由撤銷這一買賣行為,你認為老李這么做有法律依據嗎?請闡述你的理由。 為你推薦 管理人的撤銷權—司考真題答案解析 甲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遂于2014年3月申請破產,且法院已受理。經查,在此前半年內,甲公司針對若干債務進行了個別清償。關于管理人的撤銷權,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確的?() A.甲公司清償對乙銀行所負的且以自有房產設定抵押擔保的貸款債務的,管理人可以主張撤銷 B.甲公司清償對丙公司所負的且經法院判決所確定的貨款債務的,管理人可以主張撤銷 C.甲公司清償對丁公司所負的為維系基本生產所需的水電費債務的,管理人不得主張撤銷 D.甲公司清償對戊所負的勞動報酬債務的,管理人不得主張撤銷 【正確答案】CD 【答案解析】選項A錯誤。《破產法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對以自有財產設定擔保物權的債權進行的個別清償,管理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務清償時擔保財產的價值低于債權額的除外。 選項B錯誤。《破產法解釋(二)》第十五條規定,債務人經訴訟、仲裁、執行程序對債權人進行的個別清償,管理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務人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選項C.D正確。《破產法解釋(二)》第十六條規定,債務人對債權人進行的以下個別清償,管理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債務人為維系基本生產需要而支付水費、電費等的;(二)債務人支付勞動報酬、人身損害賠償金的;(三)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其他個別清償。 趙歡律師 執業6年 資質認證 2023-07-03 從法律角度分析與解答" 搶奪罪是指公然搶奪他人財物,構成犯罪需追究刑事責任。要件包括:財物所有權,出其不意搶奪財物,數額較大,主體為刑事責任能力自然人,目的為非法占有。法律分析公然搶奪他人財物的,侵占了他人的財物所有權或者占有權,數額較大的,已經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搶奪罪由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搶奪罪構成要件:(一)客體要件: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二)客觀要件:表現為乘人不備,出其不意,公然對財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三)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四)主觀要件:表現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財物。拓展延伸法律問題的解讀與法規解析法律問題的解讀與法規解析是指通過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深入分析和解釋,以法規為基礎,為人們提供具體的法律指導和解答。在解讀過程中,律師會對相關法律條文進行解析,并結合實際案例和判例法進行分析,以幫助當事人理解法律的含義和適用范圍。法規解析則是對法律規定進行詳細解釋,解答人們在實踐中遇到的法律問題。通過法律問題的解讀與法規解析,人們能夠更好地了解法律的內涵和外延,從而在實際生活和工作中正確理解和遵守法律法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公平正義。結語公然搶奪他人財物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搶奪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客體要件、客觀要件、主體要件和主觀要件。律師在解讀法律問題和法規時,通過深入分析和解釋,為人們提供具體的法律指導和解答。法律問題的解讀與法規解析有助于人們正確理解和遵守法律法規,維護自身權益,促進社會的公平正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王煥坤律師 執業4年 資質認證 2023-08-08 重大誤解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法律分析: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包括:1、重大誤解指因認識錯誤實施的行為。基于錯誤認識的行為,行為人的表意雖然是自愿的,但卻是違背本意的,所以該行為屬于得撤銷行為。重大誤解,在主觀上是屬于過失,如果是基于故意,那就構成欺詐了。2、顯失公平行為是指民事行為效果明顯違背公平原則的行為。對于民事行為達到何種程度算顯失公平,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3、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于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可以認定為乘人之危。4、欺詐、脅迫。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李明律師 執業8年 資質認證 2022-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