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結婚離婚等人身關系不適用合同法的規定,適用其他法律,合同法規定的是平等主體權利義務的關系。法律依據:《合同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注:自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后,以上法律依據變更為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1種觀點: 法律分析:規范的離婚協議應涉及并包含以下十條內容:1﹑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2﹑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并附清單);3﹑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4﹑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5﹑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6﹑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7﹑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8﹑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9﹑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10﹑離婚協議書制作的時間。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2種觀點: 離婚協議應包含的內容有:1、男女雙方的身份;2、登記結婚時間、地點、婚后生育情況;3、確認夫妻關系破裂,雙方自愿離婚;4、共同財產明細和財產分配;5、子女撫養歸誰,撫養費支付;6、債權債務處理。離婚協議因為離婚涉及到孩子撫養費的支付、財產的分割、債權債務的處理等重大權益的處理,關系到后續的生活。如果協議不明確,措辭不嚴謹,很可能會引起后續糾紛,導致離婚協議無法執行。所以,如果財產多或者案件復雜,建議請律師起草,必要時可以去公證處公證或者請律師見證。【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3種觀點: 1、離婚登記時應攜帶的材料內地居民辦理離婚登記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提示:離婚協議的內容與要求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非內地居民離婚登記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2、程序:協議離婚。協議離婚是指雙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一種共識,形成書面的離婚協議書,并攜帶結婚證、身份證、戶口本親自去任何一方戶籍所在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