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跨地區就業后,基本養老保險應當移轉到目前單位所在地,繳費年限累計計算。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3種觀點: 法律主觀:《中華人民共和國 社會保險法 》相關條款: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 社會保險費 ,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 社會保險待遇 ,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愿 參加社會保險 的無雇工的 個體工商戶 、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 靈活就業人員 ,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 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 直接責任人 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