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承租了政府的廉租房,但是在租期屆滿且不再具備承租廉租房的條件后,仍拒不搬出房屋,一直占為使用,廉租房的運營公司將其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后,依法判決被告在限期內返還房屋,并承擔未付的房屋占有使用費。
原告某公司向法院訴稱:被告與某中心簽訂了《上海市廉租實物配租住房租賃合同》,租賃期為2017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月租金2,336元,自付400元。后某中心將這批廉租房的產權劃撥至區公租房某公司,原告和被告簽訂了《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過渡期協議》,租賃期限為2020年8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租金共計9,888元。租賃到期后,被告經催告未搬離并且仍未支付自從2021年9月1日起的房屋占有使用費。現要求被告將房屋返還給原告,并承擔房屋的占有使用費。
被告王某辯稱:不同意搬出房屋,也無力按市場價支付租金。涉案房屋目前由其與兒子及其弟與其弟的女兒共四人居住。涉案房屋租期屆滿后,其向政府部門申請續租,但政府部門答復稱,因其父親過世后,房屋已超過廉租房標準面積,其不再符合規定的要求,若續租則應當按照市場價支付租金,但其付不起房租,故租金未付房租。其希望繼續租賃房屋,租金可以協商。法院審理后認定:上述二份合約,系合約雙方充分協商后真實意思的表示,符合上海市、區有關廉租房配租的政策規定,且于法不悖,應屬有效。
根據《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過渡期協議》約定,過渡期至2021年7月31日屆滿,被告應當于過渡期滿后自行退出涉案廉租房,然被告至今仍占有使用涉案廉租房而拒絕退出,其占有使用房屋顯然已無合法依據和正當理由,現原告要求被告退出涉案廉租房,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故判決被告在判決生效后的三十日內遷出案涉房屋,并支付原告自2021年8月1日起至實際返還房屋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費。
問題1:本案中的兩份協議是否為有效協議?
律師指出:《上海市廉租實物配租住房租賃合同》作為一份租賃協議,約定了租賃期限,租金等,為雙方當事人真實的、共同達成的意思表示,為合法有效的協議。《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過渡期協議》實際上是一份補充租賃協議的性質,延續了租賃期限,并約定了租金等,也是合法有效的協議。
問題2:被告在租賃期滿后拒不返還房屋的行為是否構成違約?
律師解釋道:《民法典》第57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在本案中,由于被告承租的是廉租房,需要具備承租廉租房的條件, 如今租賃期限早已經屆滿,且被告也不再具備廉租房的承租條件,因此被告拒不返還房屋的行為屬于重大違約。
問題3:本案中,被告為何要承擔房屋的占有使用費?
律師回答道:由于本案中的房屋租賃合同已經到期,且原告并不同意續簽租賃合同,被告占有房屋的行為沒有合同和法律的依據,其在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后也一直沒有支付款項,因此要承擔這段時間的房屋占有使用費,而占有使用費在實踐中通常是參照租金的標準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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