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糾紛調解是指租賃雙方通過自愿協商、排除爭端,達成和解的一種方法。在我國,基層群眾性組織設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處理租賃糾紛。調解程序包括當事人提出調解申請、管理所審查受理、調查收集證據、調解召集當事人進行協商,最終達成調解協議。智能法律助手 法行寶 AI智能咨詢 法律計算器 法律意見書 法律文書 去提問 怎么處理房屋租賃糾紛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最有效的處理 房屋租賃糾紛應當怎么進行調解 房屋租賃糾紛的調解要點 為你推薦 房屋租賃糾紛的調解要點 房屋租賃合同是租賃合同中最普遍的租賃形式。實務中常見的房屋租賃糾紛主要有解除租賃關系糾紛、房屋租金糾紛、房屋修繕糾紛、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糾紛等。1、解除租賃關系糾紛。解除租賃關系糾紛是指一方提出解除租賃關系,而另一方不同意由此發生的糾紛。承租人要求解除租賃關系的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當事人對租賃期限約定不明確或沒有約定,且事后又不能達成一致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承租人提出解除租賃合同的,應予支持。(2)租賃房屋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承租人可隨時解除合同,出租人以承租人在訂約時期明知房屋存在質量問題為由抗辯的,不予支持。(3)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房屋人事部或部分滅失,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承租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的構成要件包括:(1)出租人要出買租賃房屋。(2)出賣行為發生在租賃期間。(3)出租人出賣房屋的,應提前通知承租人。(4)承租人僅存同等條件上等同,包括買賣的價格、付款的期限和方式等。(5)承租人應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優先購買權。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沒有購買的意思表示,優先購買權喪失。如果出租人在賣房屋未通知承租人,或在同等條件下未將租賃房屋賣于出租人而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承租人由此要求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的,應予支持。一、民法典房屋租賃期內終止合同如何解除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房屋租賃合同應認定為解除,或者租賃合同到期后,一方明示不在繼續履行合同,交還租賃物后租賃合同也算解除。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債務相互抵銷;(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五)債權人免除債務;(六)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合同解除程序】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陳雷律師 執業3年 資質認證 2022-11-30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最有效的處理 法律分析: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發生房屋租賃糾紛雙方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先協商,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請第三人或法院進行調解,調解還不能解決糾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進行裁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李楊律師 執業7年 資質認證 2022-01-17 房屋租賃糾紛調解步驟 房屋租賃糾紛調解步驟1、當事人提出調解申請租賃當事人應以書面形式向房屋所在地的租賃管理部門提出調解申請,填寫并提交《房屋租賃糾紛調解申請表》。書面申請應當寫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申請的理由和要求,申請日期。2、管理所收到調解申請后,審查有關材料后受理租賃管理部門接到調解申請后,應當認真審查有關材料。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5日內予以受理,填制《房屋租賃糾紛調解登記表》,通知雙方當事人提交有關證據材料、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授權委托書以及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對不符合條件的,應于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3、管理所調查;受理后,應于5日內派出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分別向租賃雙方了解相關情況,盡可能地收集租賃合同、租金收據、水電費單據、當事人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據材料。依據調查的資料,擬定調解方案。如屬情況緊急且符合受理條件,應立即進行調解。調查應當按規定制作《調查筆錄》,詳細記載調查內容。4、管理所調解召集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時,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調解員要認真聽取當事人雙方的意見,如實做好調解記錄,積極促使當事人雙方互相諒解,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一方因正當的或者對方可以諒解的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中途退出調解的,可以延期調解。一方當事人不愿意繼續調解的,應當終止調解。糾紛涉及第三人的,應當通知第三人參加。調解結果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應當征得第三人同意,第三人不同意的,終止調解。5、調解終結租賃當事人經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應制作《房屋租賃糾紛調解書》一式四份,租賃雙方、第三人、調解人四方簽署后各保存一份。如果涉及房屋租賃合同變更事項的應及時變更《房屋租賃合同書》,并按房屋租賃合同登記或備案程序進行變更登記或備案。租賃當事人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或者一方不愿履行調解協議的,應在《房屋租賃糾紛調解登記表》中記明當事人各自意見,提出下步處理糾紛的建議(當事人自行協商,或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等)供當事人參考,調解程序終止。當事人不服管理所調解,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的,管理所應于3日內將相關材料移交區辦,由區辦組織調解。房屋租賃糾紛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個月內調解終結。調解終結后,應當制作《房屋租賃糾紛調解終結報告》,寫明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姓名、職務,爭議的主要事實、當事人的訴求和調解結果,調解人署名后報單位負責人審閱。 陳岳華律師 執業6年 資質認證 2023-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