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證辦理使用權轉讓或抵押需要提交的文件資料包括:土地登記申請書、權屬審核文件、建筑物產權證明、轉讓方的土地證、轉讓合同、抵押申請審批表等。智能法律助手 法行寶 AI智能咨詢 法律計算器 法律意見書 法律文書 去提問 國有土地證辦理使用權轉讓或抵押有什么要求 國有土地證辦理使用權轉讓或抵押有什么要求 國有土地證辦理使用權轉讓或抵押有什么要求 國有土地證辦理使用權轉讓或抵押有什么要求 為你推薦 國有土地使用證可以抵押嗎 法律分析:國有土地的范疇比較寬泛。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是國有出讓土地,屬于經營性的,包括商住、商業、工業、旅游、娛樂等用途的,都可以辦理抵押貸款。如果屬于公共設施、基礎設施用地,則要視具體情況而定,比如教育用地,屬于教學樓、學生宿舍等部分不能抵押,行政辦公部分,經批準可以。出讓的高速公路用地也可以抵押。如果是劃撥土地,經批準也可以,但銀行一般會把補辦出讓手續需要補交的出讓金扣出來。城鎮土地使用登記發證的范圍包括城鎮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商品房和城鎮其他用地,它是房屋所有權和國有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后的變更土地登記,發證對象為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個人或企業。房屋和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整體,只有進行發證登記并且兩者權利主體一致,房屋產權人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有效保護。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三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第三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第三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王興華律師 執業15年 資質認證 2022-04-29 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么 土地使用權一般可以抵押。但是以下土地使用權是不可以抵押的:(1)依法被扣押、查封、監管或采取其他訴訟保全措施的國有土地使用權;(2)該地塊沒有達到開發強度的國有土地使用權;(3)國有土地使用權存在糾紛、爭議的不能抵押貸款;(4)經風險評估后確定該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風險較大的不能用于抵押貸款。土地使用權是否可以抵押: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下列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單獨抵押的;(2)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抵押時,該房屋等建筑物所對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3)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抵押時,該房屋等建筑物所對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可以抵押的。耕地、自留地是不可以抵押的,除非是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拓展資料:土地使用權是什么意思?土地使用權的權利屬性是公民權利。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周楊律師 執業4年 資質認證 2022-07-18 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后的轉讓問題 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后,并非不能轉讓。可通過與抵押權人協商,以其他擔保方式置換或以轉讓費支付借款的方式解除抵押等方式,實現轉讓目的。交易規則規定集體土地入市的交易規則和市場秩序是政府的責任。在城鄉統一的土地市場上,集體土地應有與國有土地相同的入市規則。首先,要明確集體土地入市的供方市場主體。在一級市場上,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若是土地股份合作社,則是其股東大會。只有股東們才有權決定集體土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否入市流轉。村支書、村委會主任只是他們委托的代理人,無權決定某宗集體土地是否入市,以免村支書、村主任等少數人出于私利,肆意出租、出讓集體土地。二級市場的市場主體是集體土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或宅基地使用權人,他們只能轉讓其合法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或宅基地使用權,不能自行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或宅基地使用權,不能把承包經營權當作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或出讓。產權交易方式應當與國有土地市場相同,采用多元化的方式,租賃(即年租)、出讓(即批租)、拍賣、招標、掛牌、作價入股、合伙聯營均可。一般來說,需方要作長期投資的愿意采取批租方式;供方希望有長期穩定的收益,愿意出租;需方有多個競地者,可以拍賣;公共設施用地可以招標或掛牌;全依交易雙方一致的意愿而定,不必拘泥于現行法律允許的作價入股或合伙聯營兩種方式。因為若采取作價入股或合伙聯營方式,則集體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就成為股東或合伙人,必須參與企業經營,承擔經營風險,一旦經營失敗便血本無歸。所以,農民集體一般都愿意采取租賃方式,不愿意作價入股。政府不應硬性規定交易方式,只需制定租賃或出讓、轉讓合同的規范文本格式和拍賣、招標、掛牌的法定程序即可。集體土地入市需要有土地市場監管。市場管理人員需要做的是:匯集土地供方、需方的信息,審查供方、需方信息的合法性(集體土地入市的經辦人是否有集體經濟組織的委托,提供的集體土地是否有合法的產權,土地用途是否符合土地用途分區的用途管制規則),也可規定交易規則和提供交易場所。集體土地的供給不需要提出申請、政府審批。政府不應以此手段壟斷建設用地供應。建設用地與耕地配置的均衡點應由市場來定,政府是定不好的。市場交易的租金、地價不要由市場管理人規定,可以由中立的中介機構來評估,由供需雙方平等協商或競爭的市場機制來定。 羅仰俠律師 執業4年 資質認證 2022-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