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觀:
企業是推動我國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動力,企業在其存續期間會使用各種經營方式以求更多的利潤以及更長的生命期。一、固定資產折舊是什么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固定資產而使其損耗導致價值減少僅余一定殘值,其原值與殘值之差在其使用年限內分攤,是固定資產折舊。確定固定資產的折舊范圍是計提折舊的前提。在所考察的時期中,資本所消耗掉的價值的貨幣估計值。在國民收入賬戶中也稱為資本消耗補償。固定資產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系統分攤。使用壽命是指固定資產的預計壽命,或者該固定資產所能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的數量。應計折舊額是指應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的原價扣除其預計凈殘值后的金額。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還應扣除已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累計金額。二、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注意問題1、注意計提折舊的范圍,按現行企業會計準則規定,除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按照規定單獨計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處于更新改造過程中的固定資產情況外,企業應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2、未使用的機器設備、儀器儀表、運輸工具、工具器具、季節性停用也要計提折舊。3、注意再計提固定資產這就是應考慮固定資產減值準備。4、注意折舊期間跨年度時年折舊額的確定。三、凈殘值調整后折舊計提對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凈殘值的預計由于僅僅是估計,因而帶有很大的不準確性,有時偏離度還會很大。根據準則規定,企業至少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進行復核、調整。修正后采用的會計估計比修正前更合理,更能準確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因此,企業應當調整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凈殘值,按未來適用法計提固定資產折舊。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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