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離婚協議公證流程如下:1、男女雙方持身份證、戶口簿、離婚協議等證件材料到公證處申請公證;2、公證員對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進行審查,詢問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3、公證員制作筆錄,最后出具離婚協議公證書。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八條 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別審查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身份、申請辦理該項公證的資格以及相應的權利;(二)提供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備,含義是否清晰,簽名、印鑒是否齊全;(三)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四)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在婚姻登記處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發給離婚證的,離婚協議書即具有法律效力。婚姻登記員受理離婚登記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分開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愿,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愿,并進行筆錄,筆錄當事人閱后簽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