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法律分析:根據(jù)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對于異地辦理離婚手續(xù)的情形,是不可以的,協(xié)議離婚是需要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訴訟離婚也是要到夫妻其中一方當事人的所在地進行離婚訴訟的。法律依據(jù):《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qū)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3種觀點: 需要看外地人現(xiàn)所在的地區(qū)是否實行了跨省通辦。如果夫妻雙方的戶籍均非遼寧省、山東省、廣東省、重慶市、四川省的,但在此地居住的,當事人可以憑一方居住證和雙方戶口薄、身份證,在居住證發(fā)放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離婚登記。如果雙方居住在上述地區(qū)之外的,就需要雙方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ù)了。另外,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在異地,需要辦理離婚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如果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向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如果被告沒有經常居住地的,原告在起訴時可以向被告居住地提起離婚訴訟。【法律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修正)》第十二條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國務院關于同意在部分地區(qū)開展內地居民婚姻登記“跨省通辦”試點的批復》為加快推進政務服務“跨省通辦”,滿足群眾在非戶籍地辦理婚姻登記的需求,推進婚姻登記制度改革,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同意在遼寧省、山東省、廣東省、重慶市、四川省實施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跨省通辦”試點,在江蘇省、河南省、湖北省武漢市、陜西省西安市實施結婚登記“跨省通辦”試點。在試點地區(qū),相應暫時調整實施《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的有關規(guī)定(目錄附后)。調整后,雙方均非本地戶籍的婚姻登記當事人可以憑一方居住證和雙方戶口簿、身份證,在居住證發(fā)放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婚姻登記,或者自行選擇在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辦理婚姻登記。試點期限為2年,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