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種觀點: 工資5千元以上要交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以及專項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一、個人所得稅繳納標準有幾檔1、不超過36000元的部分;2、超過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3、超過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4、超過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5、超過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6、超過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7、超過960000元的部分。二、個稅減免項目有哪些?個稅減免項目是國家為了減輕納稅人負擔推出的附加減免項目,主要包括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以及贍養老人6大類,每一類都有相應的扣除標準。三、相關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經營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的稅率:(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工資、薪金所得適用個人所得稅累進稅率,如下: 1、工資范圍在5000元以下的,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2、工資范圍在5001元-8000元的,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3%。 3、工資范圍在8001元-17000元的,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10%。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稅法》 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第1種觀點: 工資5000元以下的不用交個人所得稅。具體如下:1、工資范圍在5001元到8000元的,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3%;2、工資范圍在8001元到17000元的,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10%;3、由于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是按年征收、按月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的,而且需要減除費用6萬元,減除免稅收入、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等,如果年工資收入扣除專項扣除指的是五險一金、專項附加扣除、免稅收入以后不超過6萬元,則全年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4、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而高出的部分除以本人在單位的工作年限,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標準計繳個稅,個人在單位的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規定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稅時扣除。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經營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范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2種觀點: 工資5千元以上要交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以及專項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一、個人所得稅繳納標準有幾檔1、不超過36000元的部分;2、超過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3、超過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4、超過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5、超過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6、超過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7、超過960000元的部分。二、個稅減免項目有哪些?個稅減免項目是國家為了減輕納稅人負擔推出的附加減免項目,主要包括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以及贍養老人6大類,每一類都有相應的扣除標準。三、相關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經營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的稅率:(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第3種觀點: 法律分析:(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布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3)獨生子女費;(4)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5)托兒補助費;(6)按規定報銷的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7)從福利費或工會經費中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8)民政部門支付的救濟性補助;(9)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10)保險賠款、撫恤金;(11)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12)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13)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機構實際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14)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個人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所得;(15)對國有企業職工,因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宣告破產,從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16)按照我國有關法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17)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包括我國與相關國家、地區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安排中規定免稅的所得;(18)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法律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經營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