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內河港口管理辦法第五章罰則
上海市內河港口管理辦法第五章罰則
2.涂改、轉借、偽造或買賣內河港口經營許可證的行為,將被注銷許可證,并依照前述規定進行處罰。3.使用廢票、偽票等不合格票據的,將被要求改正,并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偽造、私印或倒賣票據的,將面臨1000元至30000元的罰款。4.未經審核擅自建設碼頭或占用岸線進行建設的,將面臨停工和罰款,最高罰款額為2000元。5.不按規定填報港口統計報表的單位,將被要求改正并給予警告。6.滯納貨物港務費等規費的,每日將加收5‰的滯納金,最高罰款額可達3萬元。7.超出規定收費或違反價格管理的,將由物價部門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處罰。8.損壞港口設施的,需照價賠償或限時修復。9.航務機構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必須遵守紀律,如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將受到行政處分,甚至可能追究刑事責任。
導讀2.涂改、轉借、偽造或買賣內河港口經營許可證的行為,將被注銷許可證,并依照前述規定進行處罰。3.使用廢票、偽票等不合格票據的,將被要求改正,并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偽造、私印或倒賣票據的,將面臨1000元至30000元的罰款。4.未經審核擅自建設碼頭或占用岸線進行建設的,將面臨停工和罰款,最高罰款額為2000元。5.不按規定填報港口統計報表的單位,將被要求改正并給予警告。6.滯納貨物港務費等規費的,每日將加收5‰的滯納金,最高罰款額可達3萬元。7.超出規定收費或違反價格管理的,將由物價部門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處罰。8.損壞港口設施的,需照價賠償或限時修復。9.航務機構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必須遵守紀律,如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將受到行政處分,甚至可能追究刑事責任。
1. 未取得許可即從事內河裝卸活動的,若違法所得超過10萬元,將被處以2倍至5倍的罰款;若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則罰款5萬元至20萬元。2. 涂改、轉借、偽造或買賣內河港口經營許可證的行為,將被注銷許可證,并依照前述規定進行處罰。3. 使用廢票、偽票等不合格票據的,將被要求改正,并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偽造、私印或倒賣票據的,將面臨1000元至30000元的罰款。4. 未經審核擅自建設碼頭或占用岸線進行建設的,將面臨停工和罰款,最高罰款額為2000元。5. 不按規定填報港口統計報表的單位,將被要求改正并給予警告。6. 滯納貨物港務費等規費的,每日將加收5‰的滯納金,最高罰款額可達3萬元。7. 超出規定收費或違反價格管理的,將由物價部門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處罰。8. 損壞港口設施的,需照價賠償或限時修復。9. 航務機構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必須遵守紀律,如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將受到行政處分,甚至可能追究刑事責任。10. 阻撓或妨礙公務的行為,將由公安機關處理,嚴重者同樣可能追究刑事責任。11. 行政處罰決定書和罰沒財物收據由港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罰沒收入上繳國庫。12.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有權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13. 在法定期限內未采取行動的,可能面臨強制執行。
上海市內河港口管理辦法第五章罰則
2.涂改、轉借、偽造或買賣內河港口經營許可證的行為,將被注銷許可證,并依照前述規定進行處罰。3.使用廢票、偽票等不合格票據的,將被要求改正,并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偽造、私印或倒賣票據的,將面臨1000元至30000元的罰款。4.未經審核擅自建設碼頭或占用岸線進行建設的,將面臨停工和罰款,最高罰款額為2000元。5.不按規定填報港口統計報表的單位,將被要求改正并給予警告。6.滯納貨物港務費等規費的,每日將加收5‰的滯納金,最高罰款額可達3萬元。7.超出規定收費或違反價格管理的,將由物價部門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處罰。8.損壞港口設施的,需照價賠償或限時修復。9.航務機構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必須遵守紀律,如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將受到行政處分,甚至可能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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