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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離婚時,夫妻雙方所爭議的房屋沒有房產證的情況下,只享有房屋占有、使用的權利,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使用,后期所爭議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此時房屋權屬已經明確,可以對房屋所有權再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使用,后期所爭議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此時房屋權屬已經明確,可以對房屋所有權再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