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關于保證的方式,主要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如果你們約定為連帶保證,那么一旦借款人到期未能償還貸款,銀行既可以要求借款人還款,也可以直接向你追償。若約定為“借款人無法履行償還貸款時,由保證人承擔”,則為一般保證,在借款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后仍無法償還時,你才需承擔保證責任。如果你們對保證方式沒有明確約定或約定不清,根據法律規定,應承擔連帶責任。銀行當然會向B追錢,因為之前A與銀行之間的貸款糾紛已被法院判決,A無力償還貸款,根據保證方式的不同,B需承擔相應的還款責任。如果B無法償還這筆錢,也不會被抓,更不會被判刑,因為這并不構成犯罪行為。然而,如果B有能力償還卻故意不償還,嚴重的話,會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情節嚴重的,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的處罰。對于B而言,他需要償還全部貸款本金及利息,而不僅僅是償還部分。至于時效問題,犯罪行為有追訴時效,但B未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時,不會被判刑,也就不存在時效問題。如果B確實沒有償還能力,法院會裁定中止執行,待B有財產時再恢復執行,直至B喪失勞動能力且無經濟來源,法院會裁定終結執行,此時B不用再償還,但這不代表時效已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