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招標,乙公司投標成為候選第一人,在三天公示期中棄標,違約嗎?
甲公司招標,乙公司投標成為候選第一人,在三天公示期中棄標,違約嗎?
如果公示期結束后招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乙公司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那么構成違法行為。具體而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乙公司可能會面臨以下處罰。1.取消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并處中標金額10‰以下罰款(《條例》第七十四條)。2.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取消二至五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招標法》第六十條,注意中標通知書發出合同生效)。因此,該事件處理的關鍵應該是在公示期如何通過正當的途徑放棄中標。本人建議,應予以正當的理由(不可抗拒力)在公示期內向招標人提出異議,認為第一中標人已不具備中標資格,違背了《招標法》第四十一條。
導讀如果公示期結束后招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乙公司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那么構成違法行為。具體而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乙公司可能會面臨以下處罰。1.取消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并處中標金額10‰以下罰款(《條例》第七十四條)。2.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取消二至五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招標法》第六十條,注意中標通知書發出合同生效)。因此,該事件處理的關鍵應該是在公示期如何通過正當的途徑放棄中標。本人建議,應予以正當的理由(不可抗拒力)在公示期內向招標人提出異議,認為第一中標人已不具備中標資格,違背了《招標法》第四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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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該行為不能算作違約,因為中標通知書還未發出,那么構成合同的必要條件的承諾是不達成的,因此合同還未生效不能算成違約;如果公示期結束后招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乙公司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那么構成違法行為。具體而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乙公司可能會面臨以下處罰:1. 取消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并處中標金額10‰以下罰款(《條例》第七十四條);2. 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取消二至五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招標法》第六十條,注意中標通知書發出合同生效)。因此,該事件處理的關鍵應該是在公示期如何通過正當的途徑放棄中標。本人建議,應予以正當的理由(不可抗拒力)在公示期內向招標人提出異議,認為第一中標人已不具備中標資格,違背了《招標法》第四十一條。此外,如果乙公司在公示期內能夠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放棄中標具有正當理由,例如不可抗拒力導致無法履行合同,那么招標人應當予以接受。這樣既能保護乙公司的合法權益,也能維護招標過程的公平公正。值得注意的是,即便乙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放棄中標具有正當理由,招標人也應當在公示期內給予乙公司解釋機會,確保其權益不受損害。在公示期內,乙公司還應當密切關注招標過程,確保所有信息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避免任何可能影響中標結果的行為發生。綜上所述,乙公司能否在公示期內合法放棄中標,關鍵在于是否能提供正當理由,以及招標人是否能給予合理的解釋機會。只有這樣,才能確保整個招標過程的公平公正,維護所有參與者的合法權益。
甲公司招標,乙公司投標成為候選第一人,在三天公示期中棄標,違約嗎?
如果公示期結束后招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乙公司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那么構成違法行為。具體而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乙公司可能會面臨以下處罰。1.取消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并處中標金額10‰以下罰款(《條例》第七十四條)。2.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取消二至五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招標法》第六十條,注意中標通知書發出合同生效)。因此,該事件處理的關鍵應該是在公示期如何通過正當的途徑放棄中標。本人建議,應予以正當的理由(不可抗拒力)在公示期內向招標人提出異議,認為第一中標人已不具備中標資格,違背了《招標法》第四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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