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權房能否作為抵押擔保
使用權房能否作為抵押擔保
僅持有使用權的房屋無法設定抵押權,僅當房屋所有權確立后方可設定抵押。在法律上,建設用地使用權與海域使用權可作為抵押標的,而對房屋的使用權則無設定抵押之權能。【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導讀僅持有使用權的房屋無法設定抵押權,僅當房屋所有權確立后方可設定抵押。在法律上,建設用地使用權與海域使用權可作為抵押標的,而對房屋的使用權則無設定抵押之權能。【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僅持有使用權的房屋無法設定抵押權,僅當房屋所有權確立后方可設定抵押。在法律上,建設用地使用權與海域使用權可作為抵押標的,而對房屋的使用權則無設定抵押之權能。【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使用權房能否作為抵押擔保
僅持有使用權的房屋無法設定抵押權,僅當房屋所有權確立后方可設定抵押。在法律上,建設用地使用權與海域使用權可作為抵押標的,而對房屋的使用權則無設定抵押之權能。【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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